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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泰州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

为切实发挥市消防联席会议的作用,提高我市消防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现将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制定如下:
一、市中级法院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意见》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对拒不执行消防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超过罚款缴纳期限的,依法强制执行。
(2)对违反消防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检察院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意见》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对违反消防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市发改委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三、八、二十七条,《条例》第四、八、十八条和《意见》第四、五、六、九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坚持协调发展,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城镇消防规划,促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特勤队伍建设。
(3)在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中,按照泰政发〔2000〕167号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召开联合会审会;在消防部门提前把关的基础上,履行审批手续。
(4)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执行消防前置验收原则,对消防验收未通过的,不受理综合验收。
四、市经贸委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三、十条,《条例》第四、三十、三十一条和《意见》第五、六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组织对引进的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可靠性评估,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2)指导、督促市直工业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教育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根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应急措施,提高消防安全应急能力。
(2)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开办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
(3)对原取得批准文件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等场所,应督促其整改,对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应撤销批准文件。
(4) 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校园建设的内容,完善和细化消防安全考核标准。
(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六、市科技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工作内容。
七、市公安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四条,《条例》第五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2)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
(3)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三级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派出所消防考评细则,督促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管职责。
(4)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单位或场所,不发给治安许可证;对原取得治安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或场所,应督促其整改,对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应撤销治安许可证。
(5)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认真执行消防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八、市监察局
1.职责。
履行《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市民政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十条,《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不批准建设。
(2)对原取得批准文件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应督促其整改,对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应撤销批准文件。
(3)指导并督促社区制订防火公约,对居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十、市司法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工作内容。
十一、市财政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三、八条,《条例》第四、十三、十六、十八条和《意见》第四、五、六、十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做好消防经费的计划和预算工作,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2)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内容,加强对企业员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检查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十三、市建设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十条,《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和《意见》第五、六、八、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对违反建筑工程防火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不得接受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3)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严格组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4)改善农村消防安全和村民生活环境,做好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5)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6)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四、市交通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七条和《意见》第五、六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在春运、“五一”和“十一”黄金周等重要时期,组织查验违章携带危险品等行为。
(2)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车辆,不得核发营运手续,对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核发危险品准运手续。
(3)协同高速公路管理和交警、消防等部门处置各类交通事故,制订完善危险品车辆运输交通事故等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演练活动。
十五、市农委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二十二条和《意见》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参与制定全市农村消防工作规划和目标。
(2)督促基层村委会等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在农业收获等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督查,预防焚烧农作物秸杆等行为。
(4)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对各市(区)农村工作的考核范畴。
(5)督促各级农村组织加强对村民以及农民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十六、市文化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十条,《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和举办重大文化活动的场所,不核发文化许可证等批准手续。
(2)对原已取得文化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应督促其整改,对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应撤销文化许可证。
(3)组织文化艺术团队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宣传文艺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
(4)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对文化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十七、市卫生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十条,《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行政审批和行业评比的必要条件,严格审核评定。
(2)对原取得批准文件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应督促其整改,对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应撤销批准文件。
十八、市广电局(台)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在电视、广播电台发布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2)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等及时曝光。
十九、市体育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十条,《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和《意见》第五、六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群众性健身等体育活动场所,不批准建设。
(2)对原取得批准文件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群众性健身场所,应督促其整改,对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应撤销批准文件。
二十、市安监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意见》第五、六、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依法督促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不予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4)对原取得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应督促其整改,对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许可证。
二十一、市规划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八条,《条例》第十四条和《意见》第五、六、八、十四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督促做好城镇消防规划的制订和修编工作。
(2)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3)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4)在制订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5)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二、市人防办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十条,《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七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协助消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审核、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同意其投入使用。
(2)督促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活动。
二十三、市总工会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四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2)督促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十四、团市委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依法维护青少年消防安全权益。
(2)部署开展青少年消防教育活动。
二十五、市妇联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依法维护妇女消防安全权益。
(2)组织开展妇女消防教育培训活动。
二十六、市残联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依法维护残疾人消防安全权益。
(2)组织开展残疾人消防教育培训活动。
二十七、泰州日报社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一、十三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在报刊定期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2)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及时曝光。
二十八、市旅游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十条,《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对星级宾馆、饭店和A级旅游风景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定期进行督查。
(2)对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宾馆、饭店和旅游风景区申报星级、A级的,不得批准。
(3)对星级宾馆、饭店和A级旅游风景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督促其整改,对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逐级向省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建议取消其星级。
(4)督促旅游企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十九、泰州工商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对法定需提供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而不能提供的企业,不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2)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并配合消防部门查处。
(3)对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或场所,应督促其整改,对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依法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配合质监、消防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行为。
三十、泰州质监局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意见》第五、六、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2)加强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3)与工商、消防等部门共同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治理等活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案件。
(4)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在组织制订或审查标准时应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三十一、市公安消防支队
1.职责。
履行《消防法》第四、十、十二、十三、十六、十九、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九条,《条例》第五、十五、三十、三十一、三十七、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五、四十六条和《意见》第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职责。
2.任务。
(1)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2)制定全市消防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
(3)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4)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论证,对重大火灾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损失核定和责任认定。
(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6)对消防产品和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7)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8)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考核。
(9)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参加或参与处置抢险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0)履行《消防法》、《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意见》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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