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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低保等特殊人群医疗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7日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坚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原则,切实解决市区低保等特殊人群“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使他们能够共享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市政府决定对低保等特殊人群医疗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的对象(以下简称减免优惠对象)
减免优惠对象为:凡具有泰州市区户籍,并持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核发相关证件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城市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城市 “三无”(无依无靠、无正常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及农村“五保”对象等。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逐步调整减免优惠对象的范围。
减免优惠对象如有下列行为,将被取消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在办理“优惠医疗(保)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或材料的;
(二)将“优惠医疗(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协助他人骗取使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补助资金流失的。
二、减免优惠的项目及标准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减免优惠对象,医疗费用减免优惠的项目及标准包括“五免、五减半、两优惠”: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2.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
3.免收门诊一般检查治疗费;
4.免收住院诊查费;
5.免收住院护理费;
6.床位费减免50%(特需病房除外);
7.检验费减免50%(包括门急诊和住院);
8.住院一般检查治疗费减免50%;
9.手术治疗费减免50%(包括门急诊和住院);
10.X线检查费减免50%(包括门急诊和住院);
11.大型医用设备包括CT、MRI、B超检查费优惠20%;
12.门急诊和住院药费(医保用药甲、乙类目录以内的品种)优惠10%。
(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减免优惠对象,医疗费用减免优惠的项目及标准:
1.减免优惠对象在门诊诊疗时发生的费用,按照第(一)条第1、2、3、7、9、10、11、12款实行减免优惠;
2.减免优惠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金额(不包括个人自费和大病救助部分)减免30%。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减免优惠对象,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标准参照第(一)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减免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
实施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确定。第一批实施减免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高港人民医院、寺巷镇卫生院,共5所。今后,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成为实施减免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
鼓励市区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所发生的减免费用自行解决。
四、减免优惠费用的补偿结算办法
医疗机构因实行减免优惠政策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负担30%,市财政负担35%,减免优惠对象所在的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财政负担3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发生的减免优惠费用,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具体结算办法是:各定点医疗机构每半年将实际产生的减免费用按优惠对象户籍所在地分别报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卫生部门(海陵区卫生局、高港区卫生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卫生局、财政局统一汇审。属财政负担的费用分别由市、区财政按分担比例拨补给定点医院。
五、实施减免优惠政策的操作程序
(一)减免优惠对象资格的确定。凡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人员可持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等材料,其中参保者需携带医保IC卡,向市卫生局申请获得减免优惠资格。市卫生局审核通过的,发给“减免优惠医疗卡”(参保者发给“减免优惠医保卡”),并登记备案。减免优惠对象凭“减免优惠医疗(保)卡”在指定医疗机构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减免优惠医疗(保)卡”每年校验一次。市及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协助市卫生局做好减免优惠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及“减免优惠医疗(保)卡”的发放和校验工作。
(二)市及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项减免优惠政策,编制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安装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中,并与医保计费系统对接。减免优惠对象持 “减免优惠医疗(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通过刷卡程序,即可实现医院与优惠对象的即时同步结算。
六、保障与监管
市卫生局会同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认真做好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一)市及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卫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考核,抓好日常的医疗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其执行减免优惠政策,保证医疗质量和水平。
(二)市及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民政和工会部门应及时将减免优惠对象的人员变动信息通报市卫生局,以便及时作出调整,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三)市及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定期对所属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财务审查,对经审核确认的减免优惠费用应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推动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实施减免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为减免优惠对象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让患者满意。要认真执行减免优惠的各项政策规定,防止“张冠李戴”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定点资格,并通报批评。
七、减免优惠政策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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