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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20日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泰州市市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广告资源,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用作经营性宣传的广告载体。
第四条 在下列范围内设置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泊位使用权:
(一)城市道路;
(二)公共交通场、站;
(三)汽车站、火车站、码头;
(四)高速公路、铁路两侧;
(五)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载体上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经营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非公共设施、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第七条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招标文件、拍卖公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对下列不能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户外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缴纳户外广告泊位占用费。
(一)建(构)筑物广告、落地广告的收费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0.1元,站台广告为每年每处1500元,立杆灯箱广告、路灯灯箱广告等为每年每杆(处)500元,车船体广告为每年每辆800元。
(二)飞艇广告、气柱广告、气拱门广告、立体模型广告、商业宣传车广告为每日每艘(对、座、辆) 50元,布幅广告为每期(7日内)每条50元,气球广告为每日每只20元,旗帜广告、灯笼广告为每日每面(只)1元。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收取的户外广告设置费用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以及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因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安全要求而造成责任事故的,户外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后不得影响他人的通行、通风、采光,其产生的声、光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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