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2006年1月)
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切实提高专项规划编制水平,使其真正成为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江苏省“十一五”专项规划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编制要求 “十一五”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在“十一五”期间科学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安排政府投资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编制和实施专项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 编制“十一五”专项规划,要把“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重要指导思想,主要选择政府履行公共职能、起主导作用的领域进行。要增强专项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深化、细化“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规划内容要集中于本领域,体现本领域的特点,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根据不同的领域和功能,专项规划可划分为资源环境类、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类、产业类和其他类。不同类型的专项规划要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编制。 (一)资源环境类专项规划。主要针对水、土地、环境等重要资源开发、保护和治理,具有约束性,其约束对象既包括各级政府,也包括企业和个人。编制要求:明确规划期内资源供需预测情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提出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及重大项目。 (二)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主要针对基础科研、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防灾减灾等领域,其约束对象是政府。编制要求:根据规划期内本级财政可能提供资金的规模,确定完成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目标和重点,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及时序要求,提出其他的资金筹集方式、渠道,并测算资金筹集规模。 (三)基础设施类专项规划。主要是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需要在全市范围统筹考虑空间布局的基础设施领域,具有约束性,其约束对象主要是政府和企业。编制要求:测算规划期内基础设施的需求情况,分析规划期内供给的可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规划期内建设重点、建设时序和布局要求等,要注意与国家、省及周边市的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衔接,形成建设和实施方案。 (四)产业类专项规划。主要针对需要政府通过编制规划进行调控和引导的产业领域,总体上是指导性的,不具有约束性,但涉及布局要求的规划内容具有约束性,主要约束企业行为。编制要求:分析预测规划期内该产业国内外的供需情况,明确政府引导和扶持的手段,以及应达到的目的和绩效。政府提供资金扶持的,要明确资金扶持方向、重点和绩效,对一些在布局上有限制要求的产业,要提出布局方案等。 (五)其他类专项规划。主要针对不属于上述四类规划,但属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需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这类规划具有约束性,其约束对象主要是政府。编制要求:分析存在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规划期内解决问题的方案、目标、任务等,市财政有专项资金扶持的,要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任务、重点和预期绩效等。 二、当前重点工作 (一) 坚持开门编制规划。专项规划要坚持编制过程的开放性,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本领域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社会参与度。 (二)加强专项规划衔接。一是要抓紧做好专项规划与刚刚经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衔接。主要在重点目标、发展方向、政策措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空间布局要求等方面进行衔接。二是要加强与省有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重点是重大项目和关键指标的对接。三是在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相关部门审核,并与相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以避免专项规划之间的矛盾,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协调决定。应当衔接而未衔接或者衔接存在问题的专项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三)开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114号)要求,为从规划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在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省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并向市政府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草案未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无环境影响章节的,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详见附表)。 (四)严格专项规划论证。专项规划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主要论证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的正确性、空间布局的科学性、政策措施的可行性、政府投资的可能性、任务落实的可操作性等。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专项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五)做好专项规划报批。一是规范审批内容。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向市政府提交规划草案时必须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二是规范审批程序。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草案(一式四份),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编制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上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审批的专项规划一律不得擅自向媒体发布或公布实施,不能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的依据。 (六)按照程序公开发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当及时在媒体公开发布。专项规划应当在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上级同领域专项规划之后公开发布。 三、进度安排 各专项规划衔接和论证工作要在2006年2月底前结束。各专项规划根据衔接和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06年3月初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附:泰州市“十一五”专项规划一览表
附: 泰州市“ 十一五 ” 专项规划 一览表
序号
专项规划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 单位
审批
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处室
1
泰州市 “ 十一五 ”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2
泰州市 “ 十一五 ”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
市卫生局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3
泰州市 “ 十一五 ”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市劳 动 保 障 局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4
泰州市 “ 十一五 ” 环境保护规划
市环保局
市政府
投资处
5
泰州市 “ 十一五 ” 城市建设规划
√
市建设局
市政府
重大项目办
6
泰州市 “ 十一五 ” 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
市交通局
市政府
交通能源处
7
泰州市 “ 十一五 ” 土地利用规划
√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
综合处
8
泰州市 “ 十一五 ” 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
√
市外经贸局
市政府
外经处
9
泰州市 “ 十一五 ” 服务业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
服务业处
1 0
泰州市 “ 十一五 ” 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
市农委
市政府
农经处
1 1
泰州市 “ 十一五 ” 工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规划
√
市经贸委
市政府
高技术处
1 2
泰州市 “ 十一五 ” 科技创新规划
市科技局
市政府
高技术处
1 3
泰州市 “ 十一五 ” 民营经济发展规划
市经贸委
市政府
高技术处
1 4
泰州市 “ 十一五 ” 信息化建设规划
市信息产业局
市政府
高技术处
1 5
泰州市 “ 十一五 ” 金融业发展规划
市人行
市政府
财金处
1 6
泰州市 “ 十一五 ”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
市环保局
市政府
投资处
17
泰州市 “ 十一五 ” 消防建设规划
市消防支队
市政府
投资处
18
泰州市 “ 十一五 ” 人防建设规划
市人防办
市政府
投资处
19
泰州市 “ 十一五 ” 能源发展规划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
重大项目办
2 0
泰州市 “ 十一五 ” 电力发展规划
泰州供电公司
市政府
重大项目办
21
泰州市 “ 十一五 ” 旅游业发展规划
市旅游局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22
泰州市 “ 十一五 ” 文化产业事业发展规划
市文化局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23
泰州市 “ 十一五 ” 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市体育局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2 4
泰州市 “ 十一五 ” 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市广电局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2 5
泰州市 “ 十一五 ” 人才发展规划
市人事局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2 6
泰州市 “ 十一五 ” 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
市 人口 计生委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2 7
泰州市 “ 十一五 ” 妇女 儿童 事业发展规划
市妇儿工委 办公室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2 8
泰州市 “ 十一五 ”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市民政局
市政府
社会发展处
29
泰州市 “ 十一五 ” 水利发展规划
√
市水利局
市政府
农经处
30
泰州市 “ 十一五 ” 气象灾害防治规划
市气象局
市政府
农经处
3 1
泰州市 “ 十一五 ” 防震减灾规划
市地震局
市政府
综合处
3 2
泰州市 “ 十一五 ” 口岸发展规划
√
市口岸委
市政府
外经处
注: √ 表示该专项规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