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关于泰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5]196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关于《泰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地税局)
为征足、用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加大教育投入,加快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苏办发[2004]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130号文件规定,制定泰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一、经费的征收
1、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征收的对象、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130号文件精神执行。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作为计征依据,各级国税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增值税、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税额给同级地税部门,以确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能够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比例足额征收。
3、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严格按照征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年定额一次征收。
4、各级地税部门要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及时全额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缴入同级国库。
二、经费的使用
5、各级教育部门应根据“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提高效益”原则,结合年度征收计划,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形成书面意见报经本级政府批准,纳入教育年度部门预算。
6、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设立专户管理,并根据政府批准的方案,按项目序时进度,将资金拨付给教育部门。
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主要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特别是要重点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三、经费管理的责任和监督
8、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总结和部署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9、建立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地税部门在将征收资金解缴同级国库的同时,应向同级教育部门和上级地税部门报送资金的征收情况;各级教育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教育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管理公开、透明和规范。
10、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地税、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市、各市(区)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和解决征收使用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11、建立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管理年审检查制度。市监察局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各级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审计和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12、建立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挤占、截留和挪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由有关单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归还,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