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3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5]158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一项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和重大意义的工作。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政策法规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委、市政府从我市实际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国有经济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确保全市“翻番、小康”目标顺利实现的必然选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构建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内在要求。
二、加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通过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坚持依法监管,维护出资人权益,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翻番、小康”目标的实现。
基本原则:坚持加快发展的原则,通过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国有经济发展和壮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市场规则,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有序流转和资源优化配置,并最终通过市场来检验国资监管的成效;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监管的复杂性、挑战性和风险性,积极探索,创新思维、创新机制、创新方法,不断总结新经验、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思路、实现新突破。
三、加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1、完善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和健全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
明确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职责。市国资委作为市政府国资监管的特设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好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企业出资人职责,同时牵头拟定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制度,依法对各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必须切实履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并配合市国资委做好相关工作衔接。要建立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市国资监管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国资监管工作的一致性。
理顺市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能,不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按照资本管理的原则行使所有权管理。被监管企业在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监管的同时,应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理顺市国资委和各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关系。各市(区)必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
2、认真做好全市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
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是做好国资监管工作的基础。通过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摸清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核实资产质量,全面掌握全市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做好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创造条件。
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授权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各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清产核资工作按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公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均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定,作为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市国资委为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市本级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负责全市产权登记数据资料的汇总分析工作。各市(区)产权登记机关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市(区)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向市国资委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数据资料和汇总分析材料。
3、推进和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坚持突出重点,实施分类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市及市(区)属工贸企业中未改制企业的改制工作和已改制企业的扫尾工作。进一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十分重视资本市场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加快上市步伐,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整合和重组各类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升资本运作效率。按照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交通、粮食、供销、建筑、文化、旅游等行业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保护金融债权,严防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同时维护其它债权人的利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对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或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或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凡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
严格批准程序。市国资委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市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未列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市政府批准;各市(区)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
严格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改制后为非国有的或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统一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原则上不得由同一机构进行。企业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所有审计、评估结果均实行内部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由批准单位核准。
严格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上均必须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企业选择战略转让合作伙伴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将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按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进行改制的,经市国资委审核,报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
规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结清。一次性结清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付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范管理层收购。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2005]78号)执行。对转让标的企业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其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层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5、建立健全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相关规定的同时,要针对全市实际,研究制定各项监管制度,形成具有特色的制度体系。
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科学地确定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责权利相一致、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
抓紧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和专家委员会论证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资全过程的监管,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加强投资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
严格实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制度。通过统一委托审计机构、统一审计工作要求、严肃审计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被监管企业的内部财务决算管理,依法对其财务决算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作用,把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与监事会年度财务检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认真制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准入制度,建立中介机构诚信记录制度,实行评估报告专家审核制度,健全审计评估的核准和备案制度。
探索建立国有董事管理制度。研究探索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的选聘和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董事的管理办法等。
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国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资监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6、切实加强全市国资监管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国资监管工作的保证。要抓紧抓好全市国资监管队伍建设,引导国资监管人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转变新思路,提高新本领。
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人员的思想教育。教育国资监管人员自觉增强学习意识,加强理论武装,加快知识更新,向实践学习、基层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队伍;增强服务意识,以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群众为本位,努力塑造让党委政府、企业、基层群众满意的整体形象;增强依法监管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监管行为;增强创新意识,不断研究新情况,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求得新发展;增强廉政意识,强化教育、管理、监督措施,努力建设廉政队伍。
努力提高国资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按照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从工作需要出发,不断提高国资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发展壮大的能力、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能力和抵御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诱惑的能力。
不断改善国资监管的队伍结构。根据国资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不断改善国资监管队伍结构;大力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