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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11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5]116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6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泰州实际,现就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及标准
各市(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各市(区)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上交省级集中,市对所辖市及高港区不另行筹集。
各市(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具体标准如下:
泰州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区
平均纯收益
征收等次
平均纯收益
征收标准
农业开发资金筹集标准
合计
市、区筹集
省筹集
海陵区
七等
59
8.85
7.08
1.77
高港区
七等
59
8.85
7.08
1.77
开发区
七等
59
8.85
7.08
1.77
靖江市
九等
47
7.05
5.64
1.41
泰兴市
九等
47
7.05
5.64
1.41
姜堰市
十等
41
6.15
4.92
1.23
兴化市
十一等
35
5.25
4.20
1.05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市、区等次)×15%。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
各市(区)政府要重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工作,确保该项资金征足收齐。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当地的土地出让面积,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5日前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抄送的土地出让面积,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数额,分别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其中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列入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列入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列入8503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下列情形由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按标准代收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改制企、事业单位用地以及协议出让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在按规定上交政府土地净出让金之外,征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标准为省筹集部分。2、经政府批准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先扣除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再按规定返还。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解缴省级国库的程序
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报送的土地出让合同面积,计算应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入省级国库。靖江、泰兴、姜堰、兴化四市按季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海陵、高港两区及泰州经济开发区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0日前缴至市财政,由市财政汇总按季缴入省级国库。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市及市(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四个方面,分配使用原则上按3:3:2:2的比例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项,按项目管理使用,项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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