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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绿化图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2日 有效性: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市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规划严格审核后加盖的“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绿化指标必须符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
第五条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面积。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的市区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需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附属绿化工程项目,市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跟踪抽查施工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的,应责成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第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前完成。
第十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检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以现场配合。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建设局在验收备案报告上加盖“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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