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11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5]50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切实加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沿江开发全面展开,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工业经济逐步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加快实施,努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开发区、工业园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载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是调整工业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镇品位、增强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目前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缺少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在选址、建设、功能分区和项目开发等方面,未能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二是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未能实现同步发展。三是少数进区项目存在比较严重的污染问题,配套处理设施不全。四是环境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环保专业人员欠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不够有力。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树立“保护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营造环境就是创造生产力”的观念,切实转变工作思路。要遵循“有利于扩大开发、有利于产业升级、有利于结构调整、有利于污染集中控制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原则,将环境保护作为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立足之本,重视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着力打造开发区、工业园区绿色品牌,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成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示范区、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产业发展的循环经济区。
二、科学引导,切实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建设前必须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核实所在区域环境要素的承载能力,科学论证选址的合理性及总体规划的发展定位、建设规模、功能划分的环境可行性,提出配套的污染防治、环境功能分区、排污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环境保护规划,作为开发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开展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省级开发区,开发规模、范围已经或需要作重大调整的,要进行区域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修订环境保护规划。尚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科学引导,加快进度,尽快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其中省级开发区要在2005年6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省环保厅批准;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05年底前报泰州市环保局审批。凡逾期没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级环保部门对入区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协同环保部门切实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工作。
三、以生态建设理念为指导,合理确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工业结构、发展方向、规划节点以及区内布局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把生态建设理念渗透到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在总体布局导向上,要本着充分利用基础设施、提高集约化程度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联合办区,提倡多个乡镇共同进行区域开发建设。
在工业结构配置上,要发挥地方优势,立足于本地区的产业特色和城市(城镇)发展定位进行统筹规划,努力建设特色工业园区,逐步实现工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化工、电镀、印染、造纸、医药等重污染行业的结构和布局调整,尤其要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所有新建项目都应集中建设在开发区、工业园区。鼓励将分散的、污染重的化工等生产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原则上每个市(区)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不得超过1个。各市(区)要利用沿江开发契机,加大对现有化工企业布局的调整力度,加快化工项目集中建设的步伐,合理利用环境容量,使化工类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在区内企业布局上,要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根据资源优势、产业结构和主导产品特点,进行产业间的组合、链接和补充,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和优势产业群体的形成,逐步向互联和互动的工业生态链或生态网发展,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成生态型园区。对区内工业门类要合理布局,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充分考虑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运输、加工成本等条件,避免交叉干扰,实现能源、资源的梯度利用和废物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
四、加大投入,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雨污分流管网、绿化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把环保基础设施作为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必备的组成部分。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要求,既立足于本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又有超前考虑,做到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开发,良性循环。积极探索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投入和收益机制。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等各类资本通过并购、项目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建设与市场化运营,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各级计划、经贸、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进区项目慎重选择、认真把关。所有进区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入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禁止新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达标或治理得不偿失,以及环境容量不能承受的污染项目,决不能迁就个别项目而影响整个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生态环境和长远发展。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现场环境监察力度,严格执行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环境监察不少于一次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超标排污行为,从重打击违反环保“三同时”、擅自停运环保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谁污染谁负担,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成本使用机制,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和重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分配制度。大力鼓励和扶持区内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创建绿色企业和组织生态工业示范点建设。省级经济开发区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六、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进行考核。对不严格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共同把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好、建设好和管理好。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大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已经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并已获批准、且规定的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审批部门对入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根据规定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中,环保部门要优先考虑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所需总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工作,定期发布污染治理技术等信息,鼓励污染治理社会化、集约化,引导和帮助企业强化环境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治污能力,增强管理效能。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接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以及《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2003]7号文件开展市辖区、开发区环保派出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编办[2003]192号)的要求,各市环保部门年内要在省级开发区内设立办事机构,充实环保管理人员,完善各项环保管理职能;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环保部门直接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