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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等三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02日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等三项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日



关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
等三项制度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建立和完善道路安全工作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一)专报的时限和方式
各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并抄送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专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省、市有关决定情况;落实全国、全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部署情况;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3、下年度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4、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专报的评价
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的专报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评价,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评价的主要事项:
1、是否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全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相关职能部门是否采取了具体措施,实际效果如何。
2、道路交通事故增减幅度及死伤比情况,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3、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是否准确,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查找是否准确。
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凡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一)检查的时限和方式
1、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地市(区)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以内,向市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
2、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地市(区)政府要在第二起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以内,向市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
3、检查报告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路名称、路段、行驶方向)、经过、形态、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2、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以及组织抢救、现场处置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交通意外等。
4、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的取得、违法行为记录等。
5、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包括登记、检验记录等。
6、交通事故认定等。
7、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8、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
9、整改措施。
(三)检查报告的审查
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对所在地市(区)政府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对所在地市(区)政府的检查报告做出审查,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审查的主要事项:
1、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分清、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是否查清,交通肇事行为人、车辆所有人和相关部门失职、渎职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查明,并予以追究。
3、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意见是否恰当。
4、是否提出整改措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是否已付诸实施。
5、是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
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一)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2、各地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采取的重大措施。
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
4、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分析、预警情况。
(二)通报的主要形式
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向各市(区)政府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
各市(区)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起草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报告,提请市(区)政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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