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市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06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5]4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泰发[2004]13号),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指导依据,更好地强化对民营经济的服务,现就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口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4]111号文转发省统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民营经济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它联营企业、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其它内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全部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企业数、户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增加值、上交税金;民营工业企业的总产值、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产品销售收入、资产合计、负债合计、利润总额、利税总额;民营批发零售业、餐饮业资产合计、负债合计、销售总额、零售总额、利润总额;民营建筑企业总产值、工程结算收入;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投资额、房屋施工面积、房屋竣工面积、房屋销售面积、销售总额;固定资产民间投资额等(见《民营经济统计报表目录》)。
三、工作分工
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市统计局负责制定综合报表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汇总、评估民营经济综合统计资料,并负责填报民营经济的增加值、民营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民间投资情况;市工商局负责填报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个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等情况;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填报民营经济税收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原有的统计制度,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职能部门,落实专人开展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市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贸委、统计局牵头,市各有关民营经济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以建立稳定顺畅的工作渠道,共同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各市(区)要积极支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业务培训、工作部署、数据收集和处理等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漏报和迟报。坚持质量第一,确保调查对象全面、统计内容完整。统计部门要对各级综合汇总数据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
(三)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民营经济季度、年度的统计工作,定期将有关报表及情况分析材料送市统计局、经贸委。统计部门要对上报的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计局汇总数据,按季通报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四)实行专项考核。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各市(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工作成绩优异单位将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由市统计局另发。
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