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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2日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了确保优抚政策的全面落实,提高优抚对象的物质生活待遇,努力实现“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以及《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确定我市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
1、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农村人均纯收入和市区居民可支配收入测算,统一确定最低标准。经测算,2004年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测算基数分别是: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0665元,农村人均纯收入4042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517元。今后每年六月前,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按规定下达当年的新标准,七月一日正式实施。
2、三属、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测算;特、一等残疾军人护理费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测算;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费,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测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城市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测算,农村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测算。烈属定期抚恤金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表)。
3、残疾军人、三属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由各地按相关规定执行,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立功奖励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凡战争年代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年立功荣誉金120元;二等功240元;一等功以上的360元。
三、特殊优抚对象给予优惠照顾
对具有多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其身份中最高的抚恤或定补标准予以补足,并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在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的孤老、精神病人每月定补标准不得低于100元。
四、严格执行全市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1、各市(区)必须严格执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各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最低标准的,应按照当地实际进行测算;低于最低标准的,应按照市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总的原则新标准不得低于原标准和市最低标准,以实现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2、确定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所需经费,属于国家及省专项资金负担的部分如数下拨,提高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省财政转移支付市、黄桥部分革命老区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3、自2005年元月起,各地要全面推行金融机构代发抚恤金、定补金的办法,确保及时、足额发放。条件成熟的,要尽快实现以市(区)为单位统一发放。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国防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高度上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年底前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低于上述标准的,从2005年元月1日起给予调整和提高,确保优抚政策落实到位。

附《泰州市二OO四年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表》



泰州市二OO四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表
(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三属抚恤
伤残抚恤













在乡复员军人 两金补助
义务兵家属


城镇户口
农村户口

特等

一等


二等甲

二等乙

三等甲
三等乙




农村
城镇


烈 士 遗 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 故 军 人 遗 属
烈 士 遗 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 故 军 人 遗 属
因 战
因 公
因 战
因 公
因 病
因 战
因 公
因 病
因 战
因 公
因 病
因 战
因 公
因 战
因 公
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
建国后
2003年农村人均收入
2003年市区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



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10665元,市区居民可支配收入为8517元,农村人均收入为4042元
级差比例 %
45
40
35
40
35
30
100
95
85
80
75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5
75
70
65
70
25

护理






50
50
40
40
30
















抚恤定补标准
4799
4266
3733
4266
3733
3200
10665
10132
9065
8532
7999
5866
5332
4799
4266
3733
3199
2666
2133
1560
1560
3031
2829
2627
2829
2129

护理标准





4258
4258
3406
3406
2555












































注:1、三属、残疾军人按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比例;2、护理费按可支配收入乘以比例;3、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按农村人均收入乘以比例;4、义务兵家属城市按可支配收入乘以比例,农村按农村人均收入乘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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