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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改制事业单位计提医疗保险费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5日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调整泰州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04]154号)精神,现将涉及改制事业单位计提医疗保险费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改制事业单位执行泰政办发[2004]154号文件的日期,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人员分流方案的日期界定。具体为:2004年7月1日前审批的,仍执行泰政发[2003]1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2004年7月1日后审批的,则按泰政办发[2004]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改制事业单位,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除一次性计提15年补充医疗保险费外,同时应计提提前退休月数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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