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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分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4]16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05年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在编制2005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规定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其中工程类项目数额标准按泰政办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政府采购资金要按采购合同和财政国库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支付。
附: 2005年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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