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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泰州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31日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对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一)提高个人帐户划拨比例。对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帐户划拨比例调整如下: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由0.5%提高到0.8%;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由1%提高到1.4%;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至退休前由1.5%提高到2%;退休人员由2%提高到2.5%。原普通门诊补助报销办法不再实行。
(二)降低住院自付费用。对公务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后至封顶线以内的个人分段自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承担。
(三)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调整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36元,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新办退休手续的人员需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其中,单位缴纳900元,个人缴纳540元,个人缴纳的费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原单位代扣代缴。病退(含退职)和提前退休人员还需缴纳自办理退休手续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三、调整个人帐户有关政策
(一)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中原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可用现金支付,也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二)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如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足额支付住院起付标准的,可用个人账户支付。
(三)对新办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实行每人一次性注入个人账户500元和300元的办法。
(四)我市其它统筹地区可参照本规定对个人帐户政策作相应调整。
四、对新办退休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以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同时缴纳15年的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或改制事业单位,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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