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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2日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达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泰州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达标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等两部一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达标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由市公安、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成立泰州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设办公室。各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订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
(一)消防规划制定
1、由于市区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编,1997年编制的城市消防规划已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因此,消防规划必须进行相应修编调整,年内完成《泰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
2、县级市除泰兴以外的其它三个市,要根据城市的发展适时修编城市消防规划。
3、市经济开发区要根据辖区的总体规划编制消防规划,年内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
4、正在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的小城镇,要及时进行消防专业规划的修编。已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的城镇,要在2004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消防专业规划或编制总体规划中的消防专篇。城镇的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规划,要同步编制、修订相关消防规划内容。
5、城市消防规划及小城镇消防规划每年均要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严格按年度计划实施。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
1、年内,全市县级以上城市的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应建标准的95%以上。缺水地区和年内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要在重要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并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有天然水源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天然水源,集中建设一批消防车取水码头。要清理和拆除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特别要集中清理违法占道经营、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集贸市场。
2、要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快城镇消防站的建设,2005年完成特勤消防大队的建设。要根据城镇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站的建设,特别要加快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消防站的建设。兴化市戴南镇年内要完成专职消防队的建队任务,其它城镇要根据城镇消防规划,有效控制拟建消防站用地,并就消防站的建设作出三年规划,落实消防站的建设任务。已建立保安消防联防队的乡镇,要注意巩固,不断改善器材装备,提高战斗力。小城镇应根据已编制的消防规划,加强城镇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内小城镇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应建标准的40%以上。
3、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农村行政村、城市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应在年内建立义务消防队,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
2004年8月底前,各地要组织对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并填报《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组织实施
2004年9月底前,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我市达标工作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政府批准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
2005年1月底前,我市将对各地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各地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成果,并填报《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附件2)。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于2005年2月初对各地消防规划制修订、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消防规划发展目标。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二)抓住重点,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各地要从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要采取有力措施,急事急办,切实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消防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经费及维护经费。各地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三)适应形势,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扑救城镇火灾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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