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体育局等9个部门关于开展泰州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体育局等9个厅、委、局《关于开展第五次全省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全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市体育局等9个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泰州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通知》,请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通知精神,尽快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落实所需经费,抽调相关人员开展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全市体育场地普查任务。
二○○四年八月九日
关于开展泰州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体育局等九个厅、委、局《关于开展全省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须在2004年9月10日前完成。经市政府批准,本次普查工作由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总工会共同组织,并成立泰州市体育场地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了确保此次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各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普查机构,并尽快落实工作人员。由于本次普查任务重、时间紧,因此一定要选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分工。要根据《泰州市体育场地普查实施方案》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和各项具体措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普查任务。此次普查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具体组织工作;统计部门应充分利用专业技术优势,做好数据统计汇总指导工作;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教育、农林、文化、工商、旅游、工会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
三、根据普查资料共享原则,此次普查经费由市和各市(区)分别承担。各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本着从紧从实的原则,精打细算,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普查质量。普查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协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严把质量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请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普查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泰州市体育场地普查实施方案
泰 州 市 体 育 局 泰 州 市 统 计 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泰 州 市 教 育 局
泰 州 市 文 化 局 泰州市农业委员会
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泰 州 市 旅 游 局
泰 州 市 总 工 会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
泰州市体育场地普查实施方案
体育场地是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身体锻炼、增强体魄、丰富文化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也是发展产业的重要载体,在我国人民群众的体育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体育场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建的体育场地也不断增加,进行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势在必行。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体育局等九部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结合新时期体育事业赋予体育场地、设施新的发展理念,全面了解全市体育场地的数量、结构、分布和使用管理的情况,对全市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进行全面普查。
二、普查目的
(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和“五年总量翻番、八年全面小康”奋斗目标提供基础性服务。
(二)为国家和省制定全面小康社会体育场地标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标准、公共体育设施标准提供基础数据。
(三)摸清我市体育场地数量,特别是“九五”计划以来的体育场地状况。了解、掌握我市体育场地发展变化特点,为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深化体育改革提供可靠资料。
(四)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体育场地建设和使用实施宏观管理,调整和优化体育场地建设投资方向以及制定体育场地发展规划等提供客观依据。
三、普查机构
(一)成立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体育局、市统计局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总工会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由体育、统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市(区)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和普查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成立普查小组,共同完成此次普查工作。
四、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市各系统、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各类体育场地。
(二)普查内容
主要是场地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况和使用情况。
基本标识包括:场地名称、建设年代、座落地点等;
主要属性包括:场地的经济成分(参照国统字〔1998〕204号文件)、投资金额、上级主管单位、企事业单位法人代码、隶属关系等;
基本状况:场地数量、种类、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场地面积等;
使用情况包括:开展项目、参加活动人数、开放时间、运营性质和经营状况等。
各类体育场地包括:
1、标准体育场地:是指体育场、体育馆、跳水馆、游泳馆、室内游泳池、室外游泳池、室内跳水池、室外跳水池、有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综合房(馆)、田径房(馆)、篮球房(馆)、排球房(馆)、手球房(馆)、体操房(馆)、羽毛球房(馆)、乒乓球房(馆)、武术房(馆)、摔跤柔道拳击跆拳道房、举重房(馆)、击剑房(馆)、健身房(馆)、棋牌房(馆)、其它训练房(馆)、划浆训练房(馆)、保龄球房(馆)、台球房(馆)、田径场、小运动场、手球场、足球场、室内网球(馆)、室外网球场、棒垒球场、室内曲棍球场、室外曲棍球场、室内射击场、室外射击场、室内外射箭场、卡丁车场、自行车赛车场、天然游泳场、室内轮滑场、室外轮滑场、高尔夫球场、壁球馆、地掷球场、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
2、非标准体育活动场地:是指未达到普查场地指标规定面积要求,但又可供长期开展体育健身活动,较为固定的室内外体育场地。
3、被占体育场地:是指体育系统内被违规改变了原使用性质的体育场地。
五、组织实施和调查方法
我市共有四个市(县),三个区。按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体育场地普查;解放军、武警、铁路系统按照条条进行普查,由国家体育总局布置。
组织实施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动员培训阶段
1、召开动员大会,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体育、财政、统计、教育等九个部门的相关领导、各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市普查办公室的同志参加。
2、开展体育场地普查宣传工作,在全市动员会议结束后,市普查办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普查消息,各市(区)也要利用当地媒体和其他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在正式普查前几天进行集中宣传。
3、开展普查员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由各市(区)普查办直接对所属普查员进行集中培训,海陵区、高港区和市教育局由市普查办负责培训(每单位5人)。
(二)普查准备阶段
1、确定普查方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全市所有市属大、中专学校及市属中学的体育场地由市教育局负责;其余一律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区)在辖区内组织普查员上门负责普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泰单位、市直机关和开发区由市总工会派员配合市普查办进行普查。
2、明确普查基本单位。我市本次普查的基本单位为各市(区)及市教育局。
3、成立普查员队伍。每个基本普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普查员(一般按20至30名配备)。
4、做好普查保障工作。确定办公地点、购置必备的办公设备,落实通讯、通信保障,准备培训材料,印制普查表、制发普查工作证等。
(三)普查实施阶段
1、普查登记。各基本普查单位组织普查员对各自辖区内的场地逐一上门填写普查表格。
2、普查表审核。各基本普查单位对登记的表格进行核对,本着不错、不重、不漏的原则,严格把关,对有疑问的数据要进行实地复查。
3、数据汇总和录入。由各市(区)专门组织力量,按照统一要求,将普查表数据进行汇总和光盘录入。
4、上报普查表和数据光盘。各市(区)将汇总、录入的普查表和数据光盘,上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普查办公室;市教育局负责的普查数据直接送市普查办。
5、市普查办对上报数据,组织人员按照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普查。
6、市普查办对所有数据再进行审核、校对后,上报省普查办公室。
(四)总结表彰阶段
1、市对所属各市(区)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进行抽查、评比,根据评比结果向省普查办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报省普查办公室。
2、市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抽查评比结果,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按20%、先进个人按10—15%评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普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统计法》、《体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予以追究和处理。
六、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4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10日)
1、成立市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文件,下发普查工作通知;召开动员大会(因省已召开全省电视电话动员大会,全市不再重复召开动员大会)对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2、各市(区)成立普查机构,上报各普查单位普查员名单、联系电话和基本普查方式。
(二)实施阶段(8月5日至9月5日)
1、制定计划、调查摸底:8月5日至10日
2、普查全面铺开,采集数据:8月5日至8月25日
3、汇总录入和审核上报:8月25日至9月1日
4、市普查办对所属市(区)普查工作及上报的普查表和数据光盘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将审核过的数据汇总、整理后上报省普查办公室:9月1日至9月5日
(三)总结阶段(9月15日—10月1日)
撰写全市和各市(区)的普查工作数据分析和总结报告;根据考核对普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普查经费根据普查资料共享的原则,各市(区)财政要充分考虑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特点、难度和工作量,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