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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2日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4]14号)精神,现对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泰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45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390元/月调整为440元/月。
二、关于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泰州市区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3.8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向有关机构缴纳应由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对确有困难暂缓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核准。
五、各市(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最低标准的宣传和监督工作,确保最低工资制度的严格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社会的稳定而努力。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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