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19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4]88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局
(二○○四年五月)

劳动模范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是全社会的楷模。为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困难,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改善和落实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因企业破产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市(区)财政负担。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由市及各市(区)总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名单,市及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清欠职工医疗费时,要优先解决拖欠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
二、关于发放劳动模范荣誉养老补助金问题。按照《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泰政发[1997]316号文件)的规定,已经过核准享受劳动模范荣誉养老补助金待遇的,按工资渠道逐月发放该项补助(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模每月60元)。破产及特别困难的企业,不能解决这项资金的,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及市(区)财政解决。人员名单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提出,报所在地总工会及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执行。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起计算,此前不予补发。
三、关于就业问题。原则上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不下岗,所在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致使劳动模范必须分流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合适岗位。
四、关于改善企业劳动模范住房条件问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住房水平的,根据市有关规定,应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或低价房,或实行租金补贴、租金减免。补贴标准: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为17.23平方米,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各市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住房人均面积水平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时间自2004年1月起计算。
改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待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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