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20日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泰州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0]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加快推进城市化的进程、打破城乡二元就业格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充分开发和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
1、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按照“统一制度、服务城乡、市场就业”要求,打破在劳动用工上存在的城乡分割局面。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2、建立城乡一体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体系。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指导下,以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为基础,建立起城乡一体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体系,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开展技能竞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协调扶持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职业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3、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促进农民由土地保障转向社会保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进城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办法,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
4、建立和完善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在户籍、培训、教育等方面和城市居民一体化的管理制度。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1、制定实施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将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控制城乡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按照城乡一体化、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化进程,制定城乡劳动力开发就业的规划。打破城乡界限,取消户口性质限制,实行劳动者凭学历、技能竞争就业、平等就业的用人机制。
2、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劳动力市场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全市各类劳动力市场建设,形成以市、市(区)公共职介机构为龙头,以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机构为骨干,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经纪人为补充的,覆盖全市、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
3、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构建快捷、灵活、多层次、全方位的就业服务网络。全面接受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登记,开展有效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高职业中介成功率。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就业岗位信息采集、岗位信息发布,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供劳动力资源和有效的岗位信息。不断拓展就业服务领域,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就业服务要融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多项内容为一体的全过程服务。
(二)加快实行社会劳动力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
1、建立新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凡有正常工作岗位或有承包责任地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对无正常工作岗位或无承包责任地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求职登记,在继续搞好“城镇登记失业率”登记统计的同时,试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办法。
2、完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取消农村劳动力就业审批制度,取消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办法和有关收费制度。取消农民合同制职工管理制度,不再向进城务工农民收取管理费和就业调剂金。用人单位在招用城乡劳动者后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登记备案。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严格执行《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政策法规。
3、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政策。对失地农民除执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外,还应实行就业扶持政策,对录用失地农民的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应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
(三)搞好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的素质。
1、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培训网络,按照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在政府政策扶持和引导下,统筹城乡培训资源,建立起以职业院校和就业培训中心为龙头,以企业职业培训中心、乡镇成人教育中心为主体,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贯通市、市(区)、乡镇(街道),连接市内外城乡一体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和培训集团。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下岗失业职工培训及职业技能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训。
2、为城乡就业后又失业人员提供“131”就业服务,即: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有效职业信息、一次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3、按照职业分类,兼顾城乡特点开展培训。职业培训要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开展培训,培训对象范围要覆盖到全社会,打破城乡分割局面。要将针对城市的二、三产业职业培训的对象向乡镇拓展。在统筹城乡培训中,要兼顾城乡特点,开展有特色的培训。在城市开展各类技能人才和创业培训;在农村开展劳动力转移和经纪人、特色养殖、种植以及创业培训等。
4、逐步在农村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要面向城乡,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体系,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便劳动者流动和就业。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完善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政策。凡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应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制定农村社会保险逐步向城镇保险过渡办法,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新路子。
2、 在农村推行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各类工商企业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各类工商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3、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失业人员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采取企业保险、农村保险和生活补助三种办法。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保障措施
1、为加强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泰州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指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劳动保障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农工办,市计划、经贸、财政、公安、教育、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建工、统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2、在户籍管理上,实行以居住地和就业为原则,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度。对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城市增容费,并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教育、卫生、社区服务待遇。
3、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不变的大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以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使用权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合作等方式,加快农用土地有序、合理的流转。
4、建立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投入机制。完善城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城市就业再就业,用于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
5、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6、加强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按照城乡一体化的需要,理顺体制,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统一、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实行城乡联动、信息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
7、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