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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08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4]44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环保局提出的《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
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见

(市环保局 二○○四年三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实际,现提出我市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以下简称“三创建”)活动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重要性,扎实开展“三创建”工作
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通过了《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之后,我市把建设生态市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泰州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已颁布实施。2003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发(2003)109号》文件批复同意将我市作为第八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
建设生态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创建生态示范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创建生态村工作,是建设生态市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生态市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更是生态市验收指标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创建”工作的文件对我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全市各地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扎扎实实地开展“三创建”活动,为建设生态市,实现两个率先作出贡献。
二、明确“三创建”标准和考核办法
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命名;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分别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委会命名;省级生态村的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执行,由省环委会命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泰州市级环境优美乡镇的评选标准是: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2、按照《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或修订城镇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城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无环境集访事件、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均为100%。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至少有1个村获得市级“生态村”称号。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公众对镇区环境满意率≥60%。7、经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
市级生态村的评选标准是:创建工作有工作制度和年度计划;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庄生态良好,环境整洁;群众有一定环保意识,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
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市级生态村的创建,由各市区按照要求申报,泰州市环保局组织考核,报市政府批准并命名。由市环保局每两年对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市级生态村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考核标准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布。
三、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到2007年前,我市全面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其中靖江、泰兴2005年之前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姜堰、兴化要不断巩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果。
到2007年,全市建成2-3个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4-6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一批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建成30个省级生态村和一批市级生态村。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三创建”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抓好“三创建”工作,归根到底要靠各级政府的重视。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抓好“三创建”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来抓,要象重视经济工作一样重视抓好“三创建”工作。其次,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通力协作的创建机制。第三,必须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立足长远、统筹安排,把加大“三创建”的投入作为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民心事业来办。第四,各级环保部门在“三创建”工作中要发挥组织、协调功能,加强信息沟通,加强督促、检查指导,保证“三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附:1、泰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2、泰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

泰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考核
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 标 值
考核分
考核得分
社会经济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3500
6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7000
5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1、镇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
2、镇域范围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80%,镇区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70%,且雨污分流;
3、镇区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4、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不少于1处;
5、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
6、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
7、临江河的城镇建成区需有完善的防洪构筑,无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
2
2


2

2

2

2
2

环境管理与环境质量
4
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及固定噪声源排放达标率(%)
100
5

5
危险废物(包括医源性废弃物)安全处置率(含综合利用)(%)
100
4

6
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在县(市、区)分配指标内
4

7
镇域范围内建有工业园区

3

8
镇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70
3

9
镇区生活污水处置率(%)
≥50
4

10
镇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7
5

11
镇区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80
4

12
清洁能源普及率(%)
≥60
3

13
镇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100
4

14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

15
镇区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

生态环境
16
森林覆盖率(%)
≥10
3

17
农田林网化率(%)
≥60
5

18
水土流失治理率(%)
≥60
3

19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基地占总种植、养殖面积比例(%)
≥25
6

20
集约化畜禽养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70
5

21
集约化畜禽养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60
4

22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4


泰州市生态村考核标准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考核分
考核得分
1
自来水入户率(%)
≥80
12

2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10

3
村庄绿化率(%)
≥20
8

4
江河湖堤岸和沟渠路边绿化率(%)
≥85
8

5
农田林网化率(%)
≥60
8

6
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覆盖率(%)
≥90
10

7
亩均农田有机肥使用量(T)
≥0.5
10

8
生态型户厕率(%)
≥50
12

9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占农田面积(%)
≥30
12

10
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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