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08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3]173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月八日

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形象企业和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实现质量工作的全面振兴,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泰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强化政府引导,通过建立政府奖励基金,运用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对创建形象企业和名牌产品的认识,调动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扶持、培育和发展一批泰州知名品牌,树立泰州良好形象。
二、 奖项设置
为推进质量兴市活动有效开展,对在质量兴市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特设立两种奖项:
1、名牌奖
2、质量管理奖
三、 奖励办法
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江苏重点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万元;获得“泰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适当给予奖励。
凡获得“中国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江苏省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得“江苏省服务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奖励1万元;获得“泰州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适当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事项由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扎口申报,并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然后报政府批准。奖金分别由企业所在市(区)财政列支,主要用于企业创名牌、创质量管理奖工作中的有关支出及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四、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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