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被新企业续聘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08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3]154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被新企业续聘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
被新企业续聘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泰政发[2003]119号文件精神,确保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工作顺利实施,参照市政府办公室泰政发[2002]147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
一、计提的身份置换的补偿金,暂不发给个人,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国资办与市劳动社保部门签订身份置换补偿金的管理协议(抄送改制后的新企业),市劳动社保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支付。
二、改制单位中凡符合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政策办理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上述人员均不计提身份置换的补偿金,并不予支付。
三、按规定计提的改制后新企业续聘人员身份置换的补偿金,在续聘人员依法终止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时,由原单位与个人签订补偿金支付协议,经市劳动社保部门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将补偿金数额告知其本人。
四、被改制后新企业续聘的人员,在新企业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事业养老金待遇的,不再支付置换身份的补偿金。
五、被改制后新企业续聘的人员进入新企业3年内,如新企业主动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按改制时计提的身份置换的补偿金的100%,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如本人主动提出与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按改制时计提的补偿金的50%,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3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按改制时计提的身份置换的补偿金的100%,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
六、被改制后新企业续聘的人员,如今后考录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则不再支付身份置换的补偿金。
七、为鼓励改制后的新企业长期使用续聘人员,对续聘人员身份置换的补偿金按上述办法支付后尚有结余的,经市财政、劳动社保部门审核,可将结余部分的40%补偿给新企业,用于对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补偿;其余部分仍实行专户管理。
八、续聘人员进入新企业后,如与新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则其在新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由新企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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