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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农业开发区内各项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01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3]146 有效性:失效
姜堰市、海陵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泰政办发[2003]70文件《关于对泰州火车站农业开发区加强规划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防止和杜绝市农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无序建设。市政府研究决定,规范市农业开发区内的各项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范围:北至淤溪镇南舍村、杨庄村,南至新通扬运河,西至兴泰公路,东至军民河。
二、审批要求:从2003年9月1日起,暂时冻结区内的房屋建设审批,待农业开发区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再按规划审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批准房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房屋,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并追究审批和建设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这期间,也不得擅自批准项目的选址、建设。同时,禁止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装潢,否则,一律视为违规装潢,不予承认。
以上通知,希各有关市(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协调处理好有关矛盾。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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