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下岗失业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3]91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督、现场监测收费(包括现场调查费、食品生产经营卫生审查费、公共场所公共卫生审查费)、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及物理、化学检测费(不含材料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变更登记费、证书工本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求职登记费、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治安联防费、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工本费、暂住证工本费、消防产品安全许可证工本费(指灭火器维修业)、安全合格证工本费、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盐务部门收取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9、经贸部门收取的白酒酒类销售许可证(批发)工本费、屠宰工人上岗证工本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及复审费。
10、教育部门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
11、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12、房产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属抵押登记费。
13、国家、省批准设立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市政府以及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1、劳动部门收取的就业培训费(含各类上岗前培训)、劳动力市场门票费、微机查询信息服务费。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4050”享受低保失业职工续缴保险费的,免收自愿委托保管档案费。
2、工商部门收取的证照塑封工本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三轮客车管理费、汽车维修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4、城管部门收取的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5、各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类培训费。
6、市政府以及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三)各市(区)、各部门凡违反收费审批权限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收费项目,应一律停止执行。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五、各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公布减免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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