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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镇政规发〔201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4日        

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
(镇政规发〔2023〕5号文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提供公众使用或者服务公众的活动场所,包括公众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领导本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保障控烟工作所需经费。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
第六条  市,各市、区,镇江新区、高新区,镇(街道)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爱卫会),应当建立控烟工作议事制度,履行下列控烟工作职责:
(一)拟定控烟工作计划;
(二)落实控烟工作措施;
(三)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控烟工作;
(四)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五)定期公布控烟工作情况。
第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控烟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旅馆业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场所、娱乐场所、公园景区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业等经营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工作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场、铁路相关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下列场所控制吸烟:
(一)歌舞厅、游艺室等室内娱乐场所;
(二)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船)区域;
(三)旅馆业、餐饮业等服务场所;
(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场所。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控制吸烟场所应当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与非吸烟区相互分隔;
(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四)设置独立的、符合要求的通风换气装置;
(五)设置醒目的标志;
(六)配置烟灰缸(盒);
(七)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第十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二)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母婴室等室内外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七)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和售票室、室内排队区域以及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文物保护单位室内区域;
(十一)控制吸烟场所吸烟区、吸烟室以外的其他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场所。
市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电话号码;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不听劝阻的吸烟者。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非法利用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
禁止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卫生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提倡全民控制吸烟,提倡创建无吸烟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烟。
第十五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规吸烟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举报电话举报违规吸烟行为。
市,各市、区,镇江新区、高新区,镇(街道)爱卫会可以对在控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10月20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市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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