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岸线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我市港口事业发展的根本。根据市领导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2月份启动了《办法》的编制工作。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形成《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市发改委、盐城海事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和水利局意见,同时在门户网站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3-4月份补充征求了市编办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过程中共收到17份意见反馈,其中10份无意见,共形成意见13条,其中4条意见已采纳,1条意见部分采纳,5条意见未采纳,另外3条意见由于所涉及的条文内容已删除所以无效。5-8月份,通过与市司法局多次对接,对《办法》进行完善,9月8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修改形成《办法》(讨论稿),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印发。二、办法制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管理范围和指导原则。《办法》中所指的岸线,是指《盐城港总体规划》和《盐城内河港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港口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有序开发、节约高效的原则。(二)关于港口岸线审批。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我市规划港口岸线长约252.6公里,虽然规划岸线总长可观,但是建港条件好、适于近期成片开发的深水岸线数量有限。《办法》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的具体申请流程。需要使用深水岸线、沿海以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需要使用内河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征求市发改委意见后审批;需要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改委意见后审批。(三)关于临时使用港口岸线。鉴于我市港口正处于建设期,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简易码头从事装卸作业的情况仍然存在,本着既方便于民、又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加以一定限制的原则,《办法》规定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同时明确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主体和程序以及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并且强调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四)关于岸线使用许可的延期。为促进我市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许可文件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二年,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文件失效。四、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将《办法》文本、依据对照表、依据文本、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合法性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到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市司法局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与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沟通,市交通运输局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9月8日,市司法局出具审核意见,建议根据国务院、省相关要求,履行相关程序,进行统一编排文号,经市政府研究出台后,报省政府、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岸线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我市港口事业发展的根本。根据市领导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2月份启动了《办法》的编制工作。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形成《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市发改委、盐城海事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和水利局意见,同时在门户网站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3-4月份补充征求了市编办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过程中共收到17份意见反馈,其中10份无意见,共形成意见13条,其中4条意见已采纳,1条意见部分采纳,5条意见未采纳,另外3条意见由于所涉及的条文内容已删除所以无效。5-8月份,通过与市司法局多次对接,对《办法》进行完善,9月8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修改形成《办法》(讨论稿),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印发。二、办法制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管理范围和指导原则。《办法》中所指的岸线,是指《盐城港总体规划》和《盐城内河港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港口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有序开发、节约高效的原则。(二)关于港口岸线审批。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我市规划港口岸线长约252.6公里,虽然规划岸线总长可观,但是建港条件好、适于近期成片开发的深水岸线数量有限。《办法》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的具体申请流程。需要使用深水岸线、沿海以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需要使用内河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征求市发改委意见后审批;需要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改委意见后审批。(三)关于临时使用港口岸线。鉴于我市港口正处于建设期,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简易码头从事装卸作业的情况仍然存在,本着既方便于民、又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加以一定限制的原则,《办法》规定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同时明确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主体和程序以及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并且强调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四)关于岸线使用许可的延期。为促进我市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许可文件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二年,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文件失效。四、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将《办法》文本、依据对照表、依据文本、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合法性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到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市司法局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与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沟通,市交通运输局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9月8日,市司法局出具审核意见,建议根据国务院、省相关要求,履行相关程序,进行统一编排文号,经市政府研究出台后,报省政府、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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