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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镇江市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管理新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05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为了对全市有关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共同制定了《镇江市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但是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各辖市区相关部门对此也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11年11月正式施行,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遵循的原则
一是围绕全市经济和科技工作重点任务,强化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有重要影响、对区域创新能力有重大促进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二是坚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合理配置科技资源,促进管理职能转变,积极探索和推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改革。三是规范并简化市科技计划管理程序,提升管理效率。四是完善市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制度,促进管理决策的公正、公开、透明。五是加强各类计划的衔接与集成。
二、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市重大科技专项、工业科技支撑计划、农业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等由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可参照执行。
三、科技计划编制的基本程序
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发布、项目组织、受理、初审、专家咨询、审定、下达等基本程序。
四、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要依据国家、省有关项目指南和镇江市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及其经费安排方案,结合计划本身的特点,体现各类计划在计划体系和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中的定位要求,要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重点,兼顾一般,培育前瞻性项目、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引导广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五、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专项计划处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并指导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做好项目受理、形式审查、汇总、分类等工作。原则上项目应按照规定期限受理,项目网上申报开网、关网由局监察室负责。专项计划处室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提交专家咨询的项目清单及咨询建议方案,经分管局长审核并与市财政局进行会商后,报局领导审批。
六、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咨询
所有计划项目立项前均须经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按“组评分离”原则进行。专家咨询的主要方式为会议咨询或网络咨询,根据需要还可采取论证咨询、评标咨询、函件评审、视频会议等方式。咨询过程由各位专家独立完成;会议咨询时各小组可讨论提出综合咨询意见;市重大科技专项增加现场考察或答辩程序。专家咨询活动严格遵循回避制度,原则上以市外专家为主,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专家应回避。参加市科技计划咨询活动的专家,全部从咨询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选。
七、科技计划项目审定与下达
在参考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经分管局长同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局领导审定。指令性计划的下达,由专项计划处室根据审定的意见拟文,各类指令性计划项目均须在计划文件下达后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凡须与市财政局会签的计划文件,由综合计划处会同专项计划处室送市财政局会办。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每年第一、二季度完成各类计划的申报、咨询和审定工作,上下半年各下达一次,原则上6月底前下达完毕上半年项目、9月底前下达完毕下半年项目。
八、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专项计划处室负责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重点科技项目中期检查、验收或评估由专项计划处室会同综合计划处组织,中期检查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确定。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由综合计划处扎口登记编号和盖章。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不超过3年),原则上重点科技项目可分年度拨款,其他计划项目经费一次性下达。
九、科技计划经费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实施。科技计划经费按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综合计划处年初会同专项计划处室制定各处室年度经费管理使用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专项计划处室根据科技计划及经费下达文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办理拨款。各类计划要积极落实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凡是以企业为主承担的计划项目,企业要确保自筹经费的落实。对已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辖市、区要积极予以配套,集成扶持。对科技项目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绩效评估。重点科技项目验收时须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或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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