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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镇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06年,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6〕53号)精神,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稳定性,镇江市劳动局与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镇劳社〔2006〕204号、镇财社〔2006〕61号)。根据文件精神,为“4050”人员等七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为期三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009年,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鼓励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09〕29号)文件精神,镇江市劳动局和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拓展延续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劳社发〔2009〕77号、镇财社〔2009〕60号),拓展了“4050”人员、延长一年享受期限、延长享受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余未涉及延续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0年,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9〕9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7号)的有关规定,镇江市人社局与镇江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拓展延续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10〕101号、镇财社〔2010〕121号),放宽了符合办理“4050”人员、延长一年享受期限、延长享受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条件,其余未涉及延续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1年,镇江市人社局与镇江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镇人社发〔2011〕84号、镇财社〔2011〕93号),现对201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解读如下: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享受对象是哪些?
 答:户籍在市区,曾经参加失业保险,市直、京口、润州、镇江新区所属企业的城镇失业职工,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已灵活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当年首次申报审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2011年1月1日起,符合原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镇劳社[2006]204号、镇财社[2006]61号)范围的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的社保补贴。包括:
 (1)“4050”人员:截止申报日期女性年满40周岁(女干部为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
 (4)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
 (5)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6)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7)“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2.延长一年享受期限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申办,在当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三年期满时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再次申请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当年首次申报审批社保补贴人员,截止申报日期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直接申请社保补贴享受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4. 已享受社保补贴四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时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申请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社保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五年。
 5.对在当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三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女,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其中女干部为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男,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其灵活就业补贴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项目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当年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补贴标准:按当年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是什么?
 答:补贴期限:
 1、当年首次申报审批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最早从当年1月开始补贴,其中“4050”人员从符合申办条件当月开始补贴。
 2、当年首次申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且年龄符合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符合申办条件当月开始补贴。
 五、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答:当年首次申报审批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持:1.身份证、户口簿;2.《就业失业登记证》;3、养老或医疗保险缴费发票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其中:
 “双失双下”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就业失业登记证》;
 “单亲人员”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
 “低保人员”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特困人员”还需提供《特困职工证》;
 “残疾人员”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零就业家庭”需由社区提供没有就业的证明。
 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是女干部,则需提供女干部证明;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的人员申办延长社保补贴时,需提供原社保补贴发放存折复印件。
 六、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如何申报?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申报并填表,社区初审并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盖章。申请人到所属街道复核后,携带审核后表格和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就业科(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38-40号窗口)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签字和加盖公章,发放《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证明》。受理时间:每月1-25日(节假日除外)。
 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是如何发放的?
 答:1、当年新申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在当月25日前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手续,于次月28日后到所属街道领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存折、《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证明。
 2、在2010年12月31日前首次申报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再次办理申报手续后,于次月28日后到所属街道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延长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证明,用原存折或银行卡按季正常领取。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给予补贴。
 八、在享受期限内曾经被单位录用,再次失业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社保补贴?
 答: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内被单位录用的人员,再次失业并灵活就业后,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至原审核享受期限期满。
 九、在哪些情况下,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享受终止?
 答: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   终止灵活就业的;
 (二)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   双下岗人员双方有一人就业的;
 (五)   其他应当停止社保补贴情况的。
 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有2006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文件,以哪年的为准?
 答:2011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政策规定,与2011年度有不一致的,以2011年度文件为准。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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