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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快构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2年8月16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2〕41号),对加快推进我市“十二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对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文件出台背景是什么?
文件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还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下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截至2011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户籍人口达53.5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9.7%,高于全省1.5个百分点、比全国高6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高龄人口8.3万,占老年人口的15.5%,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近年来,虽然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总量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与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形势还不相适应,距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还有不小差距。第二,“养老服务工程”是省、市委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
2、“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如何理解?
养老服务主要有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方式。“居家养老为基础”是指不论在任何时候,家庭养老都是起基础性作用的养老方式,发达国家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也达到93—95%;“社区服务为依托”是指通过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走出家门的社区服务和送上门的居家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需求服务;“机构养老为支撑”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养老机构的寄养服务;“信息服务为辅助”是指通过建立“智能养老院”信息网络,为广大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上门服务。
3、“十二五”期间,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什么?
为实现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完成以下主要目标任务:
——到2012年,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到2015年,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2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
——到2012年,各辖市区实现“智能养老院”全覆盖;2013年,实现老年人居家呼叫及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全覆盖;
——到2013年,以辖市区为单位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特殊老年群体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4、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哪些土地供应政策?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5、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老年服务机构,在有效期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办理民办非企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
6、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哪些医疗服务政策?
2013年起,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及100张以上床位的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为大力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创造有利条件。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7、政府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2013年起,对市区(京口、润州、镇江新区和南山联合社区,下同)社会力量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市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寓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8、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除享受市本级一次性建设补贴外,是否享受省级补助?享受标准是什么?
对达到省级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省级补助,补助标准为,护理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寓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9、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行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2012年起,对入住市区民办养老机构的本市户籍非民政福利供养对象的老年人,按入住人数对所在养老机构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运行补贴。2013年起,对入住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城市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的本市户籍非民政福利供养对象的老年人,按护理等级给予所在养老机构相应的运行补贴,其中,自理级60元/月·人、介助级80元/月·人、介护级100元/月·人。
10、什么是本市户籍民政福利供养对象的老年人?
指镇江市户籍的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老人。
11、什么是城市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
城市小型托老所是指床位在10—50张之间的城市小型养老机构,农村“老年关爱之家” 是指床位在20—50张之间的农村小型养老机构。
12、城市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能否享受政府建设补贴?如享受,标准是什么?
暂不享受市本级补助,但符合省建设标准的,可以享受省级补助。具体标准是:城市小型托老所和民办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2013年起,为市区低保、“失独”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失能和半失能老人享受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和300元,以上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凭服务券可抵扣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费用。为市区低保、“失独”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居家呼叫设备并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14、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建设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2013年起,对市区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足到20万元(含省补资金),各村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足到4万元(含省补资金)。
15、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运行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2013年起,对建成通过验收且服务正常开展的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日常运行补贴,其中,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行补贴标准为5万元,各村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行补贴标准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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