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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0年12月1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公布了我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该文件的出台,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相关政策依据。为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推进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和维护被征收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于2020年5月印发了《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各地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据此,我市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
二、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和制定要求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划分区片,综合测算补偿标准。
三、制定原则与过程
(一)制定原则: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遵循同地同价、补偿合理、新旧衔接、区域平衡的原则。
(二)制定过程:各县(市)区政府经过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划定区片、多次测算平衡、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完成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经市政府汇总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规定,我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社保费用问题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征地补偿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新老标准衔接问题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需按本标准落实征地补偿;2019年12月31日前各地已上报省政府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按原上报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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