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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23年5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要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8月底前编制完成,为加快落实相关要求,我办会同各地各部门编制形成《关于公布〈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22年7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按照通知要求,9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61号),公布《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实行事项动态管理。
2023年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调整。6月5日,我办牵头起草形成《关于公布〈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等40个市级部门和8个县市(区)征求意见,共收集14条,采纳5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部门、地区沟通一致。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知(送审稿)》,并通过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初步审核。
二、主要内容
《通知(送审稿)》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按照苏政办发〔2023〕21号文件要求,对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附件为《镇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包含428个事项,对比2022年清单调整情况如下:
1. 删除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除“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事项;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因我市行政辖区内无海域,不涉及海洋相关审批,市级清单予以删除。
2. 增加8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事项;根据机构职能变动新增“药品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事项。
3. 重点修改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修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情况修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事项主管部门为“市发改委(市国动办)”;根据部门职能,修改“稀土矿山开发、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核准”事项主管部门为“市工信局”。
4. 根据2023年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和我市机构职能变动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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