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9月29日,镇江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房屋征收办联合发布《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办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评审付费原则及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审付费范围包括两方面:
(一)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评审付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市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行评审或委托评审项目。
(二)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评审付费:全过程跟踪评审、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预算5%的补充评审工作所发生的评审费用;市发改委组织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房屋拆迁(征收)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
二、评审付费方式
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评审费用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评审费用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房屋征收办出具的支付通知单予以支付。
三、评审费用支付标准
委托评审服务付费,原则上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方式。
(一)工程概算、预算、工程变更、标底委托评审付费标准:概算、预算委托评审付费分别以“送审概算价”和“送审预算价”为基数计算,分为100万元以下、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6档,按对应费率核算。标底委托评审付费标准,按照“审核标底费用按编制标底费的20%”的60%支付评审费用。
(二)全过程跟踪委托评审付费标准:以“建安工程造价”为基数,分100万元以下、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6档标准按对应费率核算。
(三)工程竣工结算委托评审付费标准:委托评审费用由基本费用和追加费用两部分组成,基本费用以“送审结算价”为基数。追加费用核减率低于7%(含)的,按审减额的2%付费,该部分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核减率超过7%以上的部分,按审减额的4%付费,该部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竣工财务决算委托评审付费标准:以“送审决算价”为基数,500(含)万元以内,定额1500元;500万元以上分5档标准按对应费率核算。
委托评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此外,为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市财政、审计和发改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复审(抽查),根据复审(抽查)结果支付评审费用。
一、评审付费原则及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审付费范围包括两方面:
(一)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评审付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市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行评审或委托评审项目。
(二)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评审付费:全过程跟踪评审、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预算5%的补充评审工作所发生的评审费用;市发改委组织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房屋拆迁(征收)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
二、评审付费方式
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评审费用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评审费用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房屋征收办出具的支付通知单予以支付。
三、评审费用支付标准
委托评审服务付费,原则上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方式。
(一)工程概算、预算、工程变更、标底委托评审付费标准:概算、预算委托评审付费分别以“送审概算价”和“送审预算价”为基数计算,分为100万元以下、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6档,按对应费率核算。标底委托评审付费标准,按照“审核标底费用按编制标底费的20%”的60%支付评审费用。
(二)全过程跟踪委托评审付费标准:以“建安工程造价”为基数,分100万元以下、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6档标准按对应费率核算。
(三)工程竣工结算委托评审付费标准:委托评审费用由基本费用和追加费用两部分组成,基本费用以“送审结算价”为基数。追加费用核减率低于7%(含)的,按审减额的2%付费,该部分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核减率超过7%以上的部分,按审减额的4%付费,该部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竣工财务决算委托评审付费标准:以“送审决算价”为基数,500(含)万元以内,定额1500元;500万元以上分5档标准按对应费率核算。
委托评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此外,为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市财政、审计和发改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复审(抽查),根据复审(抽查)结果支付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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