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通政规〔2010〕11号
有效性:有效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8日
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特困失业人员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心助保的帮助对象为市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无力续保缴费的下列人员(不得与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力缴纳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无力后延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因病、因伤、因灾致贫,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人员。
第三条 爱心助保的运行规则是自愿申请、审核批准、借资助保、归还本金、免收利息。
第四条 爱心助保的基本方式是政府筹集爱心助保资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受助对象提供助保借款,帮助其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受助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后,以本人养老金分期归还助保借款本金。
第五条 爱心助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受助人原有缴费年限与助保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第六条 爱心助保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需要助保的特困失业人员须本人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爱心助保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
(二)受理审核。助保申请经社区初审、公示后,提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核,复核通过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集中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
(三)签订协议。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爱心助保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助保期限、缴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助保协议为受助人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八条 爱心助保的缴费标准:
(一)为受助人缴纳断保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律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2006年6月(含)以前的,缴费比例为28%,补缴2006年7月(含)以后的,缴费比例为20%;
(二)为受助人缴纳后续年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后续年份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20%。
第九条 爱心助保受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照不超过本人每月养老金总额的25%,按月归还爱心助保借款本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在受助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中直接划扣。受助人在经济状况好转时,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还款。
第十条 爱心助保受助人于助保期间或退休后尚未还清助保借款前死亡的,在足额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应用于归还助保借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年度对爱心助保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认证。经认证,确定受助人的困难状况已缓解或消除,已具备缴费能力的,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在书面通知受助人本人后,可中止助保。
第十二条 爱心助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爱心助保资金只能用于以下支出:
(一)为受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为由于死亡等原因不能还清助保借款本金的受助人核销尚欠借款余额。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爱心助保工作及爱心助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爱心助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8日
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特困失业人员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心助保的帮助对象为市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无力续保缴费的下列人员(不得与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力缴纳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无力后延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因病、因伤、因灾致贫,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人员。
第三条 爱心助保的运行规则是自愿申请、审核批准、借资助保、归还本金、免收利息。
第四条 爱心助保的基本方式是政府筹集爱心助保资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受助对象提供助保借款,帮助其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受助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后,以本人养老金分期归还助保借款本金。
第五条 爱心助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受助人原有缴费年限与助保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第六条 爱心助保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需要助保的特困失业人员须本人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爱心助保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
(二)受理审核。助保申请经社区初审、公示后,提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核,复核通过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集中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
(三)签订协议。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爱心助保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助保期限、缴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助保协议为受助人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八条 爱心助保的缴费标准:
(一)为受助人缴纳断保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律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2006年6月(含)以前的,缴费比例为28%,补缴2006年7月(含)以后的,缴费比例为20%;
(二)为受助人缴纳后续年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后续年份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20%。
第九条 爱心助保受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照不超过本人每月养老金总额的25%,按月归还爱心助保借款本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在受助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中直接划扣。受助人在经济状况好转时,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还款。
第十条 爱心助保受助人于助保期间或退休后尚未还清助保借款前死亡的,在足额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应用于归还助保借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年度对爱心助保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认证。经认证,确定受助人的困难状况已缓解或消除,已具备缴费能力的,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在书面通知受助人本人后,可中止助保。
第十二条 爱心助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爱心助保资金只能用于以下支出:
(一)为受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为由于死亡等原因不能还清助保借款本金的受助人核销尚欠借款余额。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爱心助保工作及爱心助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爱心助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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