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月24日市第十三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公安局 物价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1月)
自2001年市区出租汽车更新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提升城市功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批车辆报废年限的日渐临近,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下降、车容车貌差、维修成本加大、营运车日减少等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和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求更新车辆的呼声强烈。为促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行业稳定、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推动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要,努力提升行业形象和城市形象。
二、政策措施
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按照“总量调控、自主自愿、政策扶持、规范操作”的原则,对更新的车辆,采取延长现有经营权使用期、所延长的经营权使用期不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鼓励措施。
(一)更新范围:凡2006年登记在册的市区出租车辆均可参加更新。
(二)到期更新:凡车辆在报废到期月当月更新的,除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因“非典”原因延长5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继续保留外,另延长60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也即:5个月+60个月=65个月)。
(三)提前更新:凡车辆在报废到期月之前更新的,上一轮有偿经营权剩余使用期继续有效(原有偿经营权剩余使用期月数从车辆更新当月的次月起算至到期月),同时享有到期更新延长的65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在此基础上再按车辆提前更新的月数奖励相同月数的经营权使用期,但总的经营权使用期不超过96个月(也即:原有偿经营权剩余使用期+65个月+提前更新的月数≤96个月)。
(四)放弃更新:凡车辆到报废期不愿更新的,自然报废退出市场。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因“非典”原因延长5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不再享受。
本次出租汽车更新从2008年3月20日启动。凡自愿更新的,由所在企业向交通运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行车等合格的,予以更新,否则不予更新。新一轮的经营权使用期从新车上牌当月起算。
三、更新车辆的技术标准及附属设施规范
(一)技术标准
更新车辆的车型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适应城市客运发展的需要。各出租汽车运营企业要在充分征求广大驾驶员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选择新车型,并报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认可后实施,原则上要求每个出租企业的车型相对统一。车辆的购置及保险的办理等相关工作要阳光操作,透明公开,接受监督。
(二)附属设施规范
更新的车辆必须具备下列设备设施,符合营运规范的基本要求:
1.安装符合要求的IC卡税控计价器;
2.安装统一样式的顶灯;
3.安装统一样式的服务卡支架;
4.安装符合要求的防劫装置;
5.统一车身颜色,车辆数达到200辆以上的企业可以选择自己企业的品牌颜色;
6.统一位置喷绘企业名称、叫车电话、投诉电话;
7.统一位置张贴明码标价;
8.统一使用白色布座椅套。
四、管理要求和分工
(一)出租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要进一步完善准入、退出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以市场需求、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资源配置方式;科学编制发展规划,抓紧制定管理办法,促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序发展。
(二)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出租客运企业管理行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出租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客运价格和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调动各方积极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计价器的检定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计价器处于完好状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公安部门负责强化对从业人员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本次更新报废的车辆按规定不得继续营运,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监管工作。
(四)运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开展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意识和文明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建立智能化营运管理系统,推广使用GPS定位、POS机刷卡等先进的电调、结算设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南通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专用车型基本技术标准 
附件:
南通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专用车型基本技术标准
1.技术范围
技术范围包括出租汽车的整车、动力、安全、环保、舒适等性能,以及配套设施专用装置的技术条件。
2.一般技术条件
2.1 整车应符合GB7258—2004、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按JT/T198评定,应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
2.2 用于出租汽车的车辆应是国家批准的整车生产商制造并出厂检验合格的国家产品。
3.整车技术条件
3.1 车身
3.1.1 硬顶、三厢、四个侧门、五个座位。
3.1.2 行李厢容积
行李厢有效容积≥0.4m3(400L),与乘客区之间应密封隔离。
3.1.3 外观
美观大方,车身统一使用金属漆,颜色应与车辆合格证一致且符合《实施意见》要求。车身顶部标志灯及安装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3.2 主要尺寸参数
汽油车轴距≥2650mm,柴油(燃气)车轴距≥2470mm。
4.车辆性能
4.1 发动机
4.1.1 电子控制、多点喷射式汽油发动机,自然吸气柴油发动机或燃气发动机。
4.1.2 功率
汽油车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74KW,柴油车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45KW。
4.2 安全性能
4.2.1 具有制动防抱死系统(ABS)。
4.2.2 具有转向助力系统。
4.2.3 具有驾驶员安全气囊。
4.2.4 具备前排两根、后排三根安全带。
4.3 环保性能
4.3.1 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环保机动车达标公告第三阶段型式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4.3.2 车厢内装饰材料和座椅所散发的有害气体对车厢内空气的污染值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
4.4 舒适性能
4.4.1 空调
采用环保空调,具备冷暖功能。
4.4.2 音响
具备不少于4个喇叭的音响系统,带有CD播放、收音播放功能。
4.4.3 后排头枕
后排座应具有不少于两个头枕。
4.5 车内专用装置
4.5.1 专用仪表板应可安装内嵌式计价器,且便于计量检定、铅封及维修调试,方便驾驶员操作和乘客察看。
4.5.2 有停运标志的空车牌及服务卡座,空车牌及服务卡座的安装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4.5.3 预留计价器、GPS、IC消费卡、顶灯专用线束(接口)。
4.5.4 计价器(含打印机):具备IC卡、税控、票据打印功能。
4.5.5 左后车门具备防止内部开启装置。
4.5.6 具有车内开启行李厢控制装置,行李厢内具备照明设备。
4.5.7 车辆内部装饰应使用环保、耐用、易清洁的材料。
4.5.8 装有防劫持设施,且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
4.5.9 安装规定的其他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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