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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乡村医生作为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守门员”的重要职责。为织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近期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目标。到2011年底,确保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要求设置村卫生室(包括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2名乡村医生执业,农村每千人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等政策得到落实。到2013年,村卫生室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到2015年,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主要由执业(助理)医师组成,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意见》规定了乡村医生的职责主要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或者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举办,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举办或由乡村医生联办,经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
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房屋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和省规定标准配备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采取政府投入及村集体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实施市、辖市(区)、乡(镇)、村卫生机构宽带联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全科医生工作站,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二、增核乡镇卫生院编制,完善镇村一体化管理
《意见》明确: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无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服务人口0.2‰-0.4‰比例增加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额,新增编制主要用于公开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于下派充实村卫生室技术力量。
在人员配备上,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包括原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和乡镇卫生院下派人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凭证执业。在业务管理上,乡村卫生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合理划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把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给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要加强监管,组建健康管理服务团队,指导村卫生室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在药械管理上,建立规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村卫生室药品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调拨,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乡镇卫生院要加强监管并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在财务管理上,实行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的经常性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暂未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在相关部门监督下使用乡镇卫生院提供的统一票据,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在绩效考核上,各地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乡镇卫生院在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三、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意见》明确,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不少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规定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和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经费。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实施乡村医生定额补偿。对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基本生活定额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确保乡村医生人均收入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今后,乡村医生收入水平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步提高。
推进新农合(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村卫生室全面开展新农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居民医保)支付标准和办法,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按服务人口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政策,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参照有关缴费办法,做到应保尽保。对超过参保年龄未参保的退职乡村医生,由辖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四、健全培养培训制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制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三基”训练。采取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上级医院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乡镇卫生院通过多种形式,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各地要编制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必须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按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准入资格制度和按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制度招考录用,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额范围内统一管理。鼓励城市退休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引导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促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转变。各地结合探索建立“3+X”家庭健康责任团队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组建的“3+X”家庭健康责任团队,开展签约建档,提供上门服务、主动服务、连续服务。
《实施意见》要求各辖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镇村一体化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各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抓紧付诸实施。
《实施意见》还强调,辖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成上述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实施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范镇村一体化管理,促进村卫生室良性、健康发展,确保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切实推动医改各项任务在农村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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