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扶持市区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实施《南通市新能源、能源及其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规划纲要(2009~2011年)》,抢抓国家、省振兴新能源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有利机遇,依托我市通江达海、紧临上海的良好区位优势和扎实的产业基础,把我市打造成全国重要的新能源基地,现就扶持市区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对市区现行的人才、科技等各种政策延伸适用于新能源产业,并在技改贴息、财税返还、培大做强、延伸产业链条、发展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二、对新能源装备制造领域新投入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市区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给予贴息。对在2010年6月底前竣工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补助限额为500万元;对在2010年12月底前竣工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补助限额为200万元;对在2011年12月底前竣工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补助限额为200万元。贴息资金在开工建设(购进设备首期付款)和竣工投产两个节点分别兑现50%。同时,对市区技术改造投资超亿元的项目,在市级权限范围内实行零规费。
三、对新上的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将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设备投资额为1000~5000万元的项目,企业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设备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重、特大投资项目,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扶持。该奖励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四、培育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壮大规模。对财政贡献大、增长快、生产经营目标业绩突出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给予奖励:当年应税销售首次突破100、80、50、20、10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层100、80、50、20、10万元奖励。
五、加快培育新能源产业链。对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我市的,按照《南通市引荐重特大外资项目奖励办法》(通政办发〔2009〕21号)予以奖励。鼓励提高新能源产品的本地配套率和使用率,南通地区新能源领域产品首次在本地企业、单位提供配套或使用,在产品投入使用后,按产品购置价的10%奖励给采购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发展新能源领域的生产性配套服务业。对投资额超500万元的各类培训、试验、安装、维修、检测中心,在正常生产经营并经考核确认后,一次性奖励相关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大力推进新能源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对市区成立的省级、国家级新能源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八、鼓励兴办新能源行业协会,为本地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对牵头成立南通市级新能源行业协会的企业,对其开办及运行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对牵头组建省级、国家级协会(学会)或相应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九、加大宣传造势力度。支持新能源领域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会议在我市举行,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权威会展、会议给予部分费用补贴。
十、加强组织协调,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规划纲要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年度考评机制,对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一、本意见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全面实施《南通市新能源、能源及其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规划纲要(2009~2011年)》,抢抓国家、省振兴新能源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有利机遇,依托我市通江达海、紧临上海的良好区位优势和扎实的产业基础,把我市打造成全国重要的新能源基地,现就扶持市区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对市区现行的人才、科技等各种政策延伸适用于新能源产业,并在技改贴息、财税返还、培大做强、延伸产业链条、发展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二、对新能源装备制造领域新投入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市区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给予贴息。对在2010年6月底前竣工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补助限额为500万元;对在2010年12月底前竣工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补助限额为200万元;对在2011年12月底前竣工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补助限额为200万元。贴息资金在开工建设(购进设备首期付款)和竣工投产两个节点分别兑现50%。同时,对市区技术改造投资超亿元的项目,在市级权限范围内实行零规费。
三、对新上的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将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设备投资额为1000~5000万元的项目,企业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设备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重、特大投资项目,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扶持。该奖励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四、培育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壮大规模。对财政贡献大、增长快、生产经营目标业绩突出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给予奖励:当年应税销售首次突破100、80、50、20、10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层100、80、50、20、10万元奖励。
五、加快培育新能源产业链。对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我市的,按照《南通市引荐重特大外资项目奖励办法》(通政办发〔2009〕21号)予以奖励。鼓励提高新能源产品的本地配套率和使用率,南通地区新能源领域产品首次在本地企业、单位提供配套或使用,在产品投入使用后,按产品购置价的10%奖励给采购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发展新能源领域的生产性配套服务业。对投资额超500万元的各类培训、试验、安装、维修、检测中心,在正常生产经营并经考核确认后,一次性奖励相关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大力推进新能源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对市区成立的省级、国家级新能源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八、鼓励兴办新能源行业协会,为本地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对牵头成立南通市级新能源行业协会的企业,对其开办及运行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对牵头组建省级、国家级协会(学会)或相应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九、加大宣传造势力度。支持新能源领域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会议在我市举行,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权威会展、会议给予部分费用补贴。
十、加强组织协调,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规划纲要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年度考评机制,对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一、本意见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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