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0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7〕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苏财税〔2016〕8号)文件精神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镇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6〕51号),现对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及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如下:
一、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是:一类土地为16元/平方米;二类土地为10元/平方米;三类土地为8元/平方米;四类土地为6元/平方米;五类土地为4元/平方米;六类土地为3元/平方米。
二、市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附件
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土地等级
土地范围
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一类
北府路以南,团山路以北,九华山路——南徐大道——枣林路以西,檀山路以东地区
16
二类
庄泉路以东、北府路以北、达信街以西、黄山西路以南地区以及双井路以东、中山东路――市政路以北、解放路以西、宋官营――大八叉巷以南地区
10
三类
电力路以东、运河路以北、梦溪路以西、长江路——东吴路以南地区的除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8
四类
长江路——东吴路——禹山路以南,南徐大道——天桥路——丁卯桥路以北,焦山路——学府路——塔山路以西,润州路——朱方路一线以东内的除一类、二类、三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6
五类
市区除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段范围以外的地区
4
六类
丹徒区茅山革命老区的上党镇、宝堰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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