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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镇江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部署要求,扎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镇江新实践、更好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镇江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镇江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另发),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所属单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记、报送普查报表等工作。各地政府(管委会)于2023年4月中旬前参照组建经济普查机构;各镇(街道、园区)普查机构应于2023年4月底前组建完成,由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于2023年4月底前设立经济普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承担属地范围内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二)密切部门协作。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做好普查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成果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数据审核评估、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经济发展、抓普查质量,查全、查准、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应统尽统”。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积极做好普查前的各项筹备工作,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共同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涉及目标考核和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资产企业单位配合和落实方面的事项,由市国资委负责和协调;国家统计局镇江调查队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适时开展普查宣传工作。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镇江邮政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烟草、进出口货物等普查事项,由市烟草局、镇江海关负责和协调。
(三)把握关键环节。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投入产出调查、“两员”选聘及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和资料开发等工作。
1. 组织投入产出调查。深入调查单位了解企业主要产品或活动种类、数量和金额,生产过程中的制造成本、购进材料来源和产品初次去向等,指导企业正确填报投入产出调查统计电子台账和投入产出调查表。
2. 适时开展普查试点。聚焦此次普查涉及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技术以及重点难点问题,高质量组织开展普查试点,积累经验、发现不足,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普查方案奠定基础,全面提升普查工作质效和水平。
3. 选优配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重视普查队伍选配,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创新“两员”选聘方式组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两员”),依托“网格长”和“村级统计协管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注重模拟入户调查情景,将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确保“两员”熟练掌握普查流程,胜任普查工作;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人员力量保障。
4. 扎实做好单位清查。精心组织好普查区划分及绘图、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清查结果上报与普查名录编制等单位清查各环节工作,摸清全市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为正式普查奠定基础。
5. 组织开展普查登记。充分发挥行政动员优势,主动争取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现场登记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普查人员要自觉规范现场登记行为,争取普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配合,确保普查数据应统尽统、统准统全。强化普查数据处理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及时开展本级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和安全。
6. 注重资料开发利用。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信息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四、普查支撑保障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管委会)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绩效。对“两员”补贴,除上级补助以外,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市级与县区级财政“各级负责、共同分担”。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人员,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队伍稳定。对于在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的,聘用人员可获得相应的加班补贴,在职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补休。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依法规范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宣传媒介,横幅、海报、LED屏等户外广告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广泛深入生动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普查“宣传月”等活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促进全社会知晓普查法律政策,引导普查对象自觉配合普查登记,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激励普查人员带着使命感和荣誉感工作;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积极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镇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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