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20〕8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市市区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镇江市市区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环境,提高小微企业的贷款信誉,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对《镇江市市区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13〕255号)进行修订,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周转贷款(以下简称周转贷),是指由市政府通过提高在相关商业银行的财政存款额度,引导商业银行为解决小微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时发生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提供的还贷周转信用借款。
第三条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储于主办银行,主办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不断扩大周转贷的资金量。
第四条经自愿协商,镇江农村商业银行为市政府确定的周转贷主办银行。市区其它各商业银行本着自愿的原则,在遵守本办法各项条款的前提下可以向主办银行申请周转贷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对象和条件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符合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成长型的各类小微企业(含以业主身份的个人经营贷款)。
(二)申请人成立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企业及其所有人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企业。
(三)原贷款银行在确定续贷和风险必要的前提下,完成(续)授信审批、落实抵押担保等手续后,并出具《使用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申请》以及《关于按期归还小微企业周转贷款资金的承诺》。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本着小微企业自愿原则,申请人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向原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后,由原贷款银行提前向主办银行进行周转贷申请预约登记。
(二)主办银行受理周转贷申请预约登记后,原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携带介绍信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出具相关申请资料,到主办银行现场进行确认。主办银行审核相关人员资质和材料后,与申请人签署相关文件,并于确认当日通知申请人办理借款手续,于次日前完成贷款资金划转。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原贷款银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的资料
1. 原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应提供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
2. 原贷款银行应提供该行对申请人已完成的(续)授信审批、抵押担保等续贷手续;
3. 原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应提供该行出具的符合规定的《使用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申请》以及《关于按期归还小微企业周转贷款资金的承诺》。
(二)申请人申请周转贷时应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证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上年年报及近期财务报表;
4.法定代表人婚姻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额度、方式期限和期限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贷款方式。周转贷采用信用贷款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周转贷款期限视原贷款银行情况需要确定。原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或信用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原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的,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和逾期罚息。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逾期未归还的,按贷款发放时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上加收50%执行。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周转贷,由主办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资金由主办银行支付到出具《使用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申请》的原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归还贷款。
第十四条原贷款银行应提前查询借款人账户是否正常,确保该账户无冻结等影响账户正常使用的情况,确保周转贷资金到账后不被借款人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原贷款银行在发放申请人的续贷贷款后,应当按照已办妥的续贷和支付手续,随即按主办银行要求支付到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对原贷款银行不履行《使用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申请》以及《关于按期归还小微企业周转贷款资金的承诺》内容的,中止其周转贷的申请资格;市政府取消对该行的所有奖励政策,并暂停相关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在周转贷使用期间,申请人与其它债务人发生法律纠纷,发生账户、抵(质)押物等被查封情况,原贷款银行应当继续履行《使用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申请》以及《关于按期归还小微企业周转贷款资金的承诺》内容,对申请人周转贷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主办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周转贷的发放与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向镇江市工信局上报上月周转贷发放情况。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单独因申请人使用周转贷而下调银行内部企业信用评级和原贷款五级分类,不得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第五章考核、和监督与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市政府建立信息交流与协调机制,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周转贷发放情况进行考核,对达到要求的,市财政将以增加存款的方式对主办银行进行奖励;如达不到要求的,将采取减少财政存款的措施,并要求主办银行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视整改情况适时调整主办银行。同时,市政府将根据相关考核规定,对办理周转贷业务的银行给予一定金额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主办银行应公平、公正地开展小微企业周转贷款业务,在申请人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办理业务,对原贷款银行提供的资料做好保存、保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逾期不归还周转贷的申请人,失信纪录载入镇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江市市区小微企业周转贷申请表
2.使用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申请
3.关于按期归还小微企业周转贷款资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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