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议案审议意见办理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函〔2021〕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1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下达《审议意见书》(镇人审〔2021〕1号),对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议案”办理情况提出审议意见。为做好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议案审议意见办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办理落实总结材料(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加盖公章后于6月30日前报镇江市民政局,电子稿发送至电子邮箱。联系人:王洁,电话(传真):84429848,邮箱:zjfushan@126.com。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议案审议意见办理方案
根据市人大审议意见,结合《镇江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市政府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议案审议意见办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做好顶层设计,强化各类主体责任
(一)加强规划引领。9月底前,制定出台《镇江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统揽“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12月底前,各辖市出台专项规划。制定出台《镇江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南》,修订《镇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须各市、区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收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养老服务设施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对有房屋独立产权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可向供电部门提出安装电表申请,供电部门现场查验后,对于现场具备独立供电条件的可由供电公司负责免费安装单独电表并收费到户,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对无产权且由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转供电主体安装电表并向其计量收费,且严格落实《省发改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要求,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养老机构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养老机构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镇江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华润燃气公司)
(三)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实施人才乐居“惠老关怀服务”工程。建立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机制(低保标准2倍以内),将失能、半失能的低收入困难老年人列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提供每户每月3小时的免费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四)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市场内循环的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20〕75号),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对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不低于1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非护理型床位不低于7000元;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有效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不低于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非护理型床位不低于4000元;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按床位数计算建设补贴,但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对入住本市民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的本市户籍非民政福利供养对象的老年人,按护理等级给予所在养老机构相应的基准运营补贴,其中半失能、失能对象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20元和180元。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二、深度融合资源,提升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五)做好国土空间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在编制2020—2035年国土空间规划时,将《镇江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国土空间规划专题研究报告(2020—2035年)》相关建议采纳吸收,科学分类养老服务设施,明确不同类别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目标,并充分整合医疗、体育、文化等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推动国有闲置用房用于养老服务。国有企业闲置用房可低偿用于养老服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用房可用于养老服务,重点为城市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以及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的托养服务。市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分别将市本级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老旧小区国有闲置用房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市民政局,以上设施由市政府集中统筹利用。各市、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
(七)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市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分别将市本级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培训疗养机构“应改能转”养老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市民政局,以上设施由市政府集中统筹利用。各市、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八)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服务业人力资源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强职业吸引力。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培训基地等为平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九)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发展。整合乡镇、部门、服务商家和老年人的数据资源,构建数据网,探索建立“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民政局)。
(十)扩大医保基金保障功能,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上门巡诊、上门护理和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在养老机构开展驻点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按养老机构实际服务的参保老年人数,确定“人头费用指标”,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费用指标范围,并给予适当倾斜。将卫健部门审批同意向养老机构提供延伸服务内容纳入与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对经登记并取得卫计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报条件的护理院、养老机构和开设护理型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护理院日均床位医保指标。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三、完善监管制度,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一)夯实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质量监管体系。落实《镇江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南》《镇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立评价结果与补贴政策挂钩制度。对符合补贴条件且等级为一至二级的养老机构,分别享受基准补贴1倍和1.1倍的运营补贴,三至五级养老机构统一享受基准补贴1.5倍的运营补贴,享受1.5倍基准补贴的机构床位还应满足护理型床位要求。探索建立社区养老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司法局)
(十二)兜牢养老服务安全生产底线。建立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附件:1. 城市老旧小区国有闲置用房情况统计表
2. 国有培训疗养机构“应改能转”养老服务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