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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实施全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辖市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预决算公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积极稳妥、逐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先试点、再稳步推开的次序,有序推进公开工作。2015年,全市要全面开展包括市、辖市区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的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具体安排为:
(一)政府预决算(总预算、总决算)
2013年,按照中央、省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总预算、总决算公开办法,确定应公开内容及相关表式。市级政府公共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基础上,必须全部向社会公开。2014年起,各辖市区政府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预决算必须全部向社会公开。
(二)部门预决算
2014年,市政府选择人大重点审议的10个部门,进行市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试点,并鼓励其他部门比照试点部门的做法公开部门预决算。2014年,京口区比照市级,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区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2014年,市级财政及京口区启动部门预决算同时向同级人大报批工作。2015年起,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市级和各辖市区部门预决算必须全部报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三)“三公”经费预决算
2014年市本级和京口区将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试点。市政府选择人大重点审议的10个部门,进行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试点。京口区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区级“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试点。有条件的辖市区比照市级做法,自行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试点。“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试点,可先行公开本年预算数或上年决算数,也可择时公开预决算汇总数。2015年起,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辖市区、各部门必须全面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
二、公开主体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总决算和“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的公开,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
三、公开内容
1.政府预决算(总预算、总决算)。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报告。
2.部门预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部门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等情况的说明;二是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决算收支总表;三是预决算编制有关说明。
3.“三公”经费预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二是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费等分项数额。三是对预决算差异大、不同年度间波动较大的,要加以解释说明。
四、工作原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决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做好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基础上,先试点、再推开,妥善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公开工作平稳推进。
(二)确保规范实施。要建立健全公开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下级财政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的同时,要加强对预决算数据的分析比对,对公开后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要准确、妥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夯实公开基础。财政部门要将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程序,严格预算审查,进一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并根据预决算公开中的实际问题,完善预算管理。同时,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夯实预算编制基础,按照市政府及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公开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四)落实公开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决算信息披露制度,根据“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切实履行公开主体责任,做好预决算公开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审查处理、解释说明等工作。加强预决算公开载体建设,规范预决算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各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上下级财政的联系和沟通,不断增强预决算公开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保密审查。完善保密审查制度,做到从严把关,确保不因预决算公开导致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涉密信息泄露。
(二)预决算公开时限。为保证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整体工作进度,每年的预决算公开工作,原则上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纳入公开范围的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应在本部门收到预决算正式批复后,按规定时限予以公开。
(三)预决算公开渠道。总预决算公开的主渠道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主渠道为各部门门户网站,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设置部门预算公开条款。
(四)认真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市级政府和部门预决算的依申请公开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依申请公开内容及相关要求比照试点单位进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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