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7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3〕2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招标、采购、建设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信息化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云计算中心的基础软硬件、应用软件、基础信息数据等政务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已建成信息化项目应当向市级行政机关提供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特征的政务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可在一定范围内为企业及市民提供服务。
第七条市经信委是本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建立政务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统筹建设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云计算中心),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等工作,并做好与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基础数据共享。
第九条鼓励并引导可市场化运作的信息化项目委托第三方投资运营。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 1.立项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方案; 4.建设依据; 5.其它相关材料。 (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对项目的需求与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审核立项结果。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建设相关材料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硬件、软件、系统等)、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形成建议。
第十二条 已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交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实施部门预算的单位,市财政部门将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未列入全市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经立项审核、未经政府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补办立项手续,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基础软硬件、应用软件、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服务、监理服务、运维服务等部分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如下: (一)采购单位按照业务需求制定技术实施方案,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采购单位审核意见; (四)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五)市财政部门下达采购计划; (六)采购单位向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招标文件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七)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信息化项目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于开工前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如需更改施工方案需提供专家论证建议; 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监察部门不定期的组织对在建信息化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工程监理的规定和规范实施项目监理。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国家、省、市相关资质。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工后,按照以下程序验收: (一)信息化项目经过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应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评价主要内容为:目标实现、共建共享、标准规范执行、项目运行维护、信息安全、建设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等。 评价的方式为自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施工、监理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统筹规划,导致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严重的,或者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公共服务明显滞后,对服务型政府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拒绝按照规定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无故拖延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规范本级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招标、采购、建设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信息化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云计算中心的基础软硬件、应用软件、基础信息数据等政务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已建成信息化项目应当向市级行政机关提供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特征的政务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可在一定范围内为企业及市民提供服务。
第七条市经信委是本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建立政务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统筹建设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云计算中心),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等工作,并做好与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基础数据共享。
第九条鼓励并引导可市场化运作的信息化项目委托第三方投资运营。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 1.立项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方案; 4.建设依据; 5.其它相关材料。 (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对项目的需求与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审核立项结果。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建设相关材料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硬件、软件、系统等)、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形成建议。
第十二条 已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交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实施部门预算的单位,市财政部门将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未列入全市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经立项审核、未经政府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补办立项手续,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基础软硬件、应用软件、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服务、监理服务、运维服务等部分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如下: (一)采购单位按照业务需求制定技术实施方案,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采购单位审核意见; (四)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五)市财政部门下达采购计划; (六)采购单位向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招标文件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七)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信息化项目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于开工前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如需更改施工方案需提供专家论证建议; 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监察部门不定期的组织对在建信息化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工程监理的规定和规范实施项目监理。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国家、省、市相关资质。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工后,按照以下程序验收: (一)信息化项目经过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应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评价主要内容为:目标实现、共建共享、标准规范执行、项目运行维护、信息安全、建设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等。 评价的方式为自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施工、监理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统筹规划,导致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严重的,或者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公共服务明显滞后,对服务型政府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拒绝按照规定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无故拖延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规范本级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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