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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2015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2015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
 
2015年全市节能工作以“生态领先,特色发展”为总要求,以开展全国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城市试点为主要载体,加强刚性约束,促进经济转型,实现绿色发展。全市单位GDP能耗确保下降3.5%以上,全面超额完成“十二五”工作目标。
一、开展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城市试点
(一)编制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编制完成《镇江市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上报工信部,确保通过工信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全面推进试点工作,力争率先成为全国区域工业绿色发展示范城市。(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工业绿色发展试点重点任务。立足传统产业提升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等三条主线,着力打造高端产业集聚基地、企业清洁生产基地、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和生态文明建设管理云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冶金、化工、建材、纺织、电力等主要耗能行业,通过组织专家上门开展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策划和组织一批节能量大、带动性强、有利于形成循环经济的项目。2015年实施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项目64个,计划总投资70.3亿元,预计形成节能量 38万吨标准煤。(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电机能效提升
(四)强化政策引导。出台《关于镇江市2015-2016年电机能效提升工作的意见》,制定全市电机能效提升路线图,分解工作目标任务,明确政策支持方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五)构建金融机构参与电机节能技术改造的新模式。由政府与金融机构尝试运用“节能贷”等方式为电机节能改造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提供铺底的风险补偿资金,节能服务公司以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的收益权作为质押共同担保,金融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发放用于电机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六)扩大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试点。2015年,对全市年用电量排名前20位的工业企业进行电机节能诊断,完成3万千瓦以上的电机能效提升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三、深化重点领域节能
(七)建筑节能。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自2015年起,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增绿色建筑126万平方米。全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48万平方米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完成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18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八)交通节能。全面推进全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2015年淘汰4585辆老旧机动车。推广应用节能和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在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等公共客运领域新增、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运局)
(九)公共节能。开展机关能源消耗定额工作试点,实行节奖超罚。定期开展机关办公建筑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完成10幢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到2015年底,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人均水耗和单位面积能耗分别比“十一五”末下降15%、15%和12%。(责任单位: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深入推进清洁生产。确保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40家以上。实施《镇江市重点工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行动计划》,逐步实现全市高污染、高耗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探索对企业产品单耗超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十一)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组织第四批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创建,年内确保培育示范单位5家以上。完成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园区和丹阳、句容、丹徒经济开发区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任务,全面推进京口、润州、扬中等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申报工作。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和年检质量,确保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五、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十二)实施 “金屋顶”计划。2015年全市工业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50MWp。加强政策支持,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镇江供电公司、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十三)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引导现有企业抓住机遇、开拓市场、提供产品质量。重点推进17个节能环保产业化新项目建设,总投资33.7亿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十四)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规范能源审计、节能评估、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两种方式,组织第三方机构为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诊断。严格落实国家鼓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税减免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
(十五)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针对企业定向需求,搭建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商交流合作平台,组织2015年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交流会。精心组织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全面完成推广任务,扩大受众面,确保更多群众享受到国家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六、强化节能监察执法
(十六)加强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丹阳、句容、扬中三个辖市采取明确机构承担职责、增挂牌子、合署办公等多种方式,建立节能监察执法机构,并按照全市2015年节能监察执法计划正常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节能监察中心、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政府)
(十七)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将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Y系列电机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执行情况、重点燃煤企业煤质情况作为重点,开展专项监察,严厉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利用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手段,倒逼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改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电机等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节能监察中心)
(十八)严格项目竣工节能监察。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监察竣工项目的工艺、设备,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落实节能措施、遵守节能标准的情况,未通过节能监察的项目实行暂缓接电、暂停投产运行的刚性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节能监察中心、镇江供电公司)
七、强化重点用能企业管理
(十九)深入实施“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做好2014年“万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进度目标。开展能效对标活动,积极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引导重点用能企业,以国际、国内同行业能效最先进水平为标杆,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2015年“万家企业”节能量达10万吨标准煤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指导索普能源管理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并取得明显成效,推动鹤林水泥等重点耗能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发挥示范作用。深入推进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2015年实现“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规范能源计量。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重点审查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人员、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年底实现审查率100%。重点推进“万家企业”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八、完善节能降耗长效机制
(二十二)狠抓目标责任落实。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辖市、区和项目实施单位,调整“十二五”镇江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强化节能考核的刚性约束力。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辖市区,必要时请市政府领导约谈各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任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监察局)
(二十三)继续加强节能预警调控。每季度对各辖市区的节能工作推进情况按“红、黄、绿”三个级别进行预警,对达到红色级别的辖市区进行通报,并对各项节能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监察局)
(二十四)强化项目全过程能耗管控。严格执行“四个一律”的产业导向,注重项目源头控制,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实施投资项目竣工节能监察制度,确保项目从引进落户、开工建设到竣工投产实行严格的全过程节能管控。(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五)推进节能量交易新机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7号)精神,从7月1日起,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用能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实行区域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通过节能量交易进行能耗平衡替代。(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附件:1.2015年各辖市区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表
2.“十二五”镇江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2015年修订)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印发

 

附件1
2015年各辖市区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区
单位GDP能耗下降率(%)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
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数(家)
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创建(家)
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率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家)
低效电机淘汰(kW)
重点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
新增绿色建筑面积(万m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万㎡)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运行监管(项)
项目数(个)
年实现节能量(吨标准煤)
能耗统计
能源审计
能效测评
全市
3.5
6
40
7
100%
10
68290
64
386483
126
48
105
105
64
丹阳
3.8
6
10
1
100%
2
12515
14
18255
26
7
15
15
10
句容
3.3
5
8
1
100%
2
3588
4
7062
22
6
15
15
10
扬中
2
7
6
1
100%
1
298
9
25705
13
6
15
15
8
丹徒
4.2
8
6
1
100%
1
12971
9
64376
19
4
15
15
8
京口
4.5
8
4
1
100%
1
26105
8
121533
15
10
15
15
10
润州
4.2
6
2
1
100%
1
2130
1
 
20
11
15
15
10
镇江新区
4.4
6
4
1
100%
2
10684
19
149551.62
11
4
15
15
8



 

附件2
“十二五”镇江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2015年修订)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年度节能目标
25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确保目标得25分,未完成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确保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有关数据
以市确定下达的年度节能确保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
“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
1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要求得15分,每超过进度目标要求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达到进度目标要求的,完成进度目标在90-100%之间的扣5分(含90%,下同),完成80-90%的扣7.5分,完成70-80%的扣10分,完成进度低于进度目标70%以下的不得分。
有关数据
进度目标按“十二五”节能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为第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依据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
节能措施(60分)
目标责任
4.5
1、合理分解节能指标,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将年度节能目标分解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得1分。
2、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跟踪预警,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得1分,实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跟踪预警,且有相应举措的,得1分。
3、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镇(街道)、园区进行问责的,得1分。
4、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有效运作,0.5分。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主要通过核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进行确认,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结构调整
4
1、规模以上工业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下降,1分。
有关数据
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比重下降得1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上升不得分。
2、第三产业增加值(现价)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1分。
有关数据
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比重上升得1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下降不得分。
3、核查年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2分。
有关文件,数据、实地核查
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得2分;1个行业未完成少得0.5分,2个及以上行业未完成不得分。
重点工程
11
1、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6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年度节能项目比上年度增长,得2分。
2、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节能项目,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及时报送项目情况表,得2分。
3、年度项目节能量完成计划,比上年增长,得2分。
2、推进电机能效提升,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推广国家目录内高效电机并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得1分。
2、对全市年用电量排名前20位企业开展开展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得1分。
3、完成年度低效电机淘汰任务,得1分。
3、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2分。
有关数据、文件
地方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低于100万元并且占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千分之一的,该比重增加,得2分;金额低于100万元(含)但比重超过千分之一的,该比重不降低,得2分,否则不得分;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数额不下降,得2分,否则不得分,数额上升的,加1分。
清洁生产
5
1、推进清洁生产审核,1分。
有关文件
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审核目标任务,得1分,少1家即不得分。
2、实施清洁生产项目,2分。
有关文件
组织实施并报送年度清洁生产项目,取得明显环境效益,得1分,否则不得分;项目采用国家推荐的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的,得1分,采用自主研发先进技术的,加0.5分;获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每个加0.3分;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每个加0.5分,最多加1分。
3、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1分。
有关文件
积极组织企业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得1分;荣获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每1家加0.3分;荣获国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称号的,每1家加0.5分,最多加1分。
4、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1分。
有关文件,数据
地方财政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且金额不少于上年度的,得1分。
节能管理
16.5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2分。
有关数据、文件
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方案和具体措施的,得1分。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的,得1分;能源消费总量在总量控制目标95%以内的,加0.5分;超过总量目标5%以内的扣0.5分;超过总量目标5%及以上的,不得分。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4分。
有关文件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得4分。
3、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竣工项目节能监察,2.5分。
有关文件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竣工项目节能监察材料,得2.5分。
4、推进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5分。
有关数据、文件、实地核查
1、完成年度累计序时节能目标任务并及时报送自查报告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得2分,少1家扣1分;序时节能目标任务不完成的,不得分。
2、及时填报省级能效平台,得1分。
3、完成年度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任务(100%)得2分,完成80%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5、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3分。
有关数据、文件、实地核查
1、重点用能单位100%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及时备案得1分,80%以上得0.5分,80%以下不得分。
2、用能单位建立并实施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有关制度的,得1分(仅有一方面制度的,得0.5分)。
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得1分。
4、积极推行能源消费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加0.5分。
重点领域节能
6
1、建筑节能,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完成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得2分。
2、交通节能,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完成交通节能目标任务,得2分。
3、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工作情况,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完成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得2分。
技术推广
3
1、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1分。
有关数据
核查财政、科技等部门有关文件或书面证明等,依据市统计局等有关数据计算核实,比重增加得1分,未增加不得分。
2、开展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制定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举办推广应用展示、推介和交流活动的,得1分。
2、出台实施地方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得1分。
监督检查
2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等,加1分。
有关文件
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制定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加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完成市下达节能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的,得1分。
2、完成市下达的能源审计及主要用能设备监测计划的,得1分。
3、完成在用燃煤锅炉定期能耗测试的,加0.5分。
市场化机制推广及经济政策
3
1、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新上电能云平台,得1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取得效果的,加0.5分。
2、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并有市(县)级以上资金支持项目的,得1分。
3、落实节能税收支持政策,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落实促进节能有关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5
1、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1分。
有关文件
节能主管部门现有专职节能管理人员2人(含)以上,得1分。
2、加强节能统计、监察能力建设,得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辖市成立节能监察机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辖区成立节能监察机构的,加1分。
2、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单设能源统计机构,得1分。
2、现有专职能源统计人员1人(含)以上,得1分。
3、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得1分。

总分
100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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