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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201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

 
201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文件(4件)
(一)为加强市区工程运输车辆运输和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制定《镇江市市区工程运输车管理规定》(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二)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制定《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市住建局负责起草);
(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演出市场发展繁荣,规范演出市场管理,制定《镇江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
(四)为进一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科技局负责起草)。
二、年内需修订(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8件)
(一)《镇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发〔2003〕113号)(市规划局负责起草);
(二)《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0〕10号)(市民政局负责起草);
(三)《镇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发〔2002〕102号)(市地震局负责起草);
(四)《镇江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0〕9号)(市经信委负责起草);
(五)《镇江市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1999〕97号)(市国土局负责起草);
(六)《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镇政规发〔2011〕7号)(市国土局负责起草);
(七)《镇江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2006〕18号)(市口港局负责起草);
(八)《镇江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镇政发〔1999〕69号)(市人社局负责起草)。
三、需先行调研,待条件成熟,适时出台的文件(11件)
(一)《镇江市安全生产警示办法》(市安监局负责调研起草);
(二)《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调研起草);
(三)《镇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调研起草);
(四)《镇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调研起草);
(五)《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园林局负责调研起草);
(六)《镇江市内部审计规定》(市审计局负责调研起草);
(七)《镇江市教育督导规定》(市教育局负责调研起草);
(八)《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调研起草);
(九)《镇江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调研起草);
(十)《镇江市小额票据贴现管理办法》(市经信委负责调研起草);
(十一)《镇江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市侨办负责调研起草)。
四、需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
(一)《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1〕2号)(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评估);
(二)《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1〕5号)(市发改委负责组织评估);
(三)《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市拆迁办负责组织评估);
(四)《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1〕8号)(市国土局负责组织评估)。
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有关工作要求
(一)始终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努力适应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和审查部门,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强化群众观点,弘扬务实作风,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做到科学、民主,杜绝制定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切实提高草案送审稿质量
起草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面对面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广纳群言、集思广益,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上报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拟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草案,起草部门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上将草案送审稿送至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三)依法开展审查处理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草案送审稿过程中,发现市有关部门对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四)及时反馈修改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研究,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修改意见和建议。所提修改意见和建议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积极参加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会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会,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授权分管负责人携带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到会说明并作出解释。市有关部门对草案有不同意见和建议的,应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负责人携带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到会进行解释并说明理由。市有关部门对草案无不同意见的,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充分尊重协调意见
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市有关部门对草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对经协调一致的意见,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切实维护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调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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