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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文件(7件)
(一)为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社局负责起草);
(二)为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求助体系中托底性、救急难的作用,制定《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民政局负责起草);
(三)为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制定《镇江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市规划局负责起草);
(四)为有效保护镇江香(陈)醋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镇江香(陈)醋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镇江香(陈)醋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制定《镇江香(陈)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负责起草);
(五)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镇江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市公安局负责起草);
(六)为规范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镇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起草);
(七)为规范我市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程序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制定《镇江市内部审计规定》(市审计局负责起草)。
二、年内需修订(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件)
《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0〕6号)。
三、需先行调研,待条件成熟,适时出台的文件(6件)
(一)《镇江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调研起草);
(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障办法》(市人社局负责调研起草);
(三)《镇江市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实施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调研起草);
(四)《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三山”管委会负责调研起草);
(五)《镇江市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市经信委负责调研起草);
(六)《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调研起草)。
四、需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
(一)《镇江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2〕14号)(市国土局负责组织评估);
(二)《镇江市城镇燃气管理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2〕17号)(市住建局负责组织评估);
(三)《镇江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2〕19号)(市口港局负责组织评估);
(四)《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2〕20号)(市住建局负责组织评估)。
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起草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规范性文件审议前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落实参与式行政程序规定,将公众参与贯穿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
(二)切实提高草案送审稿质量
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规范性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起草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面对面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广纳群言、集思广益,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上报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探索第三方参与机制,起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起草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开展审查处理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草案送审稿过程中,发现市有关部门对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研究,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修改意见和建议。所提修改意见和建议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建立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上位法调整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及时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探索第三方参与机制,委托第三方进行后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留痕、归档立卷,定期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卷宗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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