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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9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5〕1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全市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10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全市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一)省级以上开发区
1.健全机构设置。全市开发区原则上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依法或授权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1)综合设置监管部门的,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2)也可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发区派驻安全生产监管分局,统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监管执法工作;(3)有条件的开发区可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4)实行综合执法的开发区,可由综合执法局内设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2.充实监管力量。开发区管理机构要调整充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配足配强具有执法资格条件的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使之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适当调剂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向开发区倾斜。国家级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具有执法资格的不少于3人),省级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执法资格的不少于2人),并按照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分布、驻区企业数量、经济总量等合理增配监管执法人员(总体满足每人对应监管的企业数不超过80家)。
3.加大安全投入。开发区管理机构要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将其足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开发区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宣传教育、应急管理、表彰奖励、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改,以及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等,并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落实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配备标准,保障安全监管工作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通讯、执法检查、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设施装备,车辆配备必须满足监管执法的需要。
(二)省级以下开发区
全市所有省级以下开发区,也要参照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做法,加强安监机构建设,健全机构设置,配足配强人员,加大安全投入。
二、工作任务
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总体按照国家级开发区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开发区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机构设置,配足配强人员,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全市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有健全的机构负责,有得力的干部负责。此项工作由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牵头,各地编办、人社局(组织人事部)、安监局、商务局(经发局)依据建设标准,分工协作完成。各地商务部门是开发区的主管单位,要在人力、财力和政策上大力支持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在拟定开发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中,相应增加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工作要求;编办和人社部门负责人员编制核定和调剂工作;安监局是督促落实主体,全力指导配合做好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选配工作。
(一)关于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备
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要求,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对所在区域内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优先配置机构编制资源,确保符合《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科学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全配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
各地要高度重视省级以下开发区和“三集”园区安监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无盲区、无死角、无遗漏。
(二)关于安全投入
由各地安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配齐配足执法监管需要的办公及设施装备,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国家级开发区每年不少于50万元、省级开发区不少于20万元、省级以下开发区不少于5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逐年有所增加。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推进阶段(2015年5月31日前)。各地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着手展开相关工作。
(二)督查检查阶段(2015年6月10日前)。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并做好省里督查的迎检工作。
(三)整改验收阶段(2015年6月15日前)。针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加以整改,并按照建设标准和要求,组织全面验收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选派得力人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2.协作推进。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地编办、人社、商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对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会商,共同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形成工作合力。
3.注重质效。各地要按照李学勇省长“确保基层安全监管有健全的机构负责、有得力的干部负责”的指示要求,努力做到机构独立、人员专职、保障有力,经常化、常态化、接地气,确保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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