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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1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
 
 
镇江市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根据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各项政策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围绕钢铁、水泥、化工、印染、化纤、铅蓄电池、铸造、电镀、纺织、光伏等重点行业,发挥市场作用,坚持依法行政,落实目标责任,继续加大力度推进落后产能、低端产能、低效产能的淘汰和退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189家。主要包括:
1. 根据《镇江市2014年化工整治工作方案》(镇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要求,全年关闭化工生产企业57家;
2. 根据《关于谏壁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14年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6号)和《关于西南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14年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谏壁片区、西南片区全年关闭搬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85家;
3. 年度其它淘汰计划企业47家。其中:丹阳市16家,句容市6家,扬中市4家,丹徒区10家,京口区3家,润州区4家,镇江新区4家(详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1. 2月底前下达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并在中国镇江和镇江经信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2.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季报制度。每季度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政府领导协调解决,保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开展。
3. 9月底前列入省计划企业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
4. 10月底之前完成列入省计划企业验收工作。
5. 11月底之前列入市级计划企业落后工艺装备全部拆除。完成辖区企业验收工作。对辖区企业淘汰设备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6. 12月底之前各辖市完成考核验收工作,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确认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到位。
四、保障措施
1.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施项目区域限批。
2.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将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对瞒报落后产能、谎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地区,实施行政问责。
附件:镇江市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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