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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
 
 
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以下来源:
(一)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净收益;
(四)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监缴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10%提取)为基数,2015年按20%比例征收,2018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每个企业的具体征缴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商市国资委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根据企业所属类型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征收;
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股权比例取得的清算净收益全额上缴;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坚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市属企业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市属企业在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1.市属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在收到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凡对企业统一实施企业财务报表决算审计的,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也可在企业财务报表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3.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函告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5.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第九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市属四大产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的申报、上缴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商市国资委及市级其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后确定。市属企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市财政局核定的净利润和市政府确定的上缴比例计算上缴;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市财政局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应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市属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其检查可延伸到相关企业单位。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列入市属企业经营者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属企业隐瞒、截留、拒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法纪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本办法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市属企业,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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