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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
 
 
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实施意见》(镇发﹝201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本级政府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资预算等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既结合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考虑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预算规模;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以收定支、保证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据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各司其职。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
(四)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属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监管审计支出。用于国资日常监管及专项审计活动等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依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统筹安排确定,包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税后利润)上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办法,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市级政府预算,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根据市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上年度结转收入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按照市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市财政部门的布置,审核所监管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按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监管性支出、其他支出分类别、分项目编报。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统筹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报送市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大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至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调整与决算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监督上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直接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缴管理,按《镇江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并由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详细说明增支、减收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定期对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市财政绩效管理体系管理;市审计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应当配合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奖惩挂钩。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征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挪用或拖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四)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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